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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人非法经营公墓获利五百万,涉案公司已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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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披露了一则2015年的起诉书,安徽淮南县,三人非法经营公墓获利5030100余元被公诉,非法销售公墓共计470座。民政局三次下达告知书,仍继续非法经营。

二审法院认为,三人非法经营公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本案中非法经营公墓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明确列明的几类非法经营行为,应属于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目前,涉案公司已被吊销。

【1】起诉书称民政局3次下达告知书,仍继续非法经营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披露了一则2015年的起诉书,安徽淮南县,三人非法经营公墓获利5030100余元被公诉,非法销售公墓共计470座。

据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闫某某以淮南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某所合作的名义在淮南市某馆东侧建设并经营一家公墓,该公墓未经过淮南市政府的规划、土地审批许可,更无安徽省民政厅的行政许可。

期间,被告人闫某某与被告人邓某某、魏某某二人共同合伙经营,邓某某负责接待与销售,魏某某负责公墓建设。2012年被告人闫某某因犯行贿罪服刑,该公墓一直由被告人邓某某、魏某某二人负责继续经营。被告人闫某某刑满释放后于2013年1月30日与邓某某、魏某某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合同”,自此该公墓由闫某某独自经营,但被告人邓某某、魏某某仍在该公墓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取非法利益。

自2013年以来,淮南市民政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闫某某经营的公墓为非法公墓,并经调查该公墓无任何审批手续。

2013年5月17日、2014年1月15日、2015年5月27日,淮南市民政局三次向淮南市明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闫某某下达关于停止非法经营公墓活动的告知书,告知其立即停止非法公墓的一切经营活动。但被告人闫某某、邓某某、魏某某仍继续从事非法经营公墓。2015年6月25日,经安徽省民政厅认定该公墓为非法公墓。

经核查,截止案发,被告人闫某某等人非法销售公墓共计470座、销售金额共计为5030100元。公安机关通过对购买该公墓的丧属核实,目前已查找到209人,销售金额为2701826元。

据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闫坤、邓小忠、魏教玉非法经营公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闫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闫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邓小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魏教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邓小忠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及被告人魏教玉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涉案公司被吊销,法院认为其涉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九派新闻记者在企查查上搜索“淮南市明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显示该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0日被吊销。闫坤为总经理,持股比例49%。

该公司被许可从事石材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鲜花盆景销售,土石方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物水电安装,殡葬服务。

九派新闻记者在网上找到一份二审判决情况。

据判决书,经一审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核查,2011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闫坤等人非法销售公墓共计469座,销售金额共计为5030100元。公安机关通过对购买该公墓的丧属核实,目前已查找到209人,销售金额为2701826元。 另查明: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闫坤于2015年6月8日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大通派出所投案;2015年9月,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大通派出所投案并分别退交违法所得5万元。

一审判决后,闫坤上诉提出:其与公墓管理所共同经营公墓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向公墓管理所上交的25座公墓的190300元销售款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原审判决对于其家属向办案机关缴纳的八万元款项没有明确其性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闫坤辩护人发表与闫坤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并当庭提交了上交的25座公墓销售款的发票、办案机关扣押的八万元的清单。

淮南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定性准确,但提出原判认定非法经营的开始时间有误,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准确,建议本院依法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闫坤伙同原审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非法经营公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闫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邓小忠,魏教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闫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闫坤、邓小忠、魏教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对邓小忠、魏教玉量刑适当,但原判认定上诉人闫坤非法经营公墓的数量为469座及销售金额为5030100元不准确,应为327座、3612500元。本案中非法经营公墓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明确列明的几类非法经营行为,应属于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刑法条文及相关法律文件没有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闫坤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公安机关扣押上诉人闫坤8万元未作评价和表述,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淮南市大通区法院判决的第二、三项,即:被告人邓小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魏教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2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四项,即:被告人闫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坤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原审被告人邓小忠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及原审被告人魏教玉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九派新闻记者 覃钰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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