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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曝光 2022年全市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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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雷霆”执法年活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嘉兴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曝光了今年全市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浙江迈基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对“7·3”中毒窒息事故负有责任案。

2021年7月3日,位于海宁市经编产业园区的浙江迈基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组织员工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地下废水收集池进行清理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嘉兴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清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缺失,未对污水池等有限空间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未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有限空间作业重大隐患、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预案,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项、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21年12月3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迈基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诺力昂化学品(嘉兴)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案。

2021年11月19日,诺力昂化学品(嘉兴)有限公司一级重大危险源三乙基生产装置的作业人员在人工敞口铝粉投料过程中发生粉尘燃爆,造成1人受伤。经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明知加氢反应器铝粉投料工艺为敞口投料,存在粉尘爆炸安全风险的情况下,未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违反公司制定的《岗位操作规程》,在铝粉投料作业时未使用静电接地夹进行静电导除;且存在生产作业现场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铝粉、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等问题,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10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诺力昂化学品(嘉兴)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3.桐乡市龙海家具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安全设备案。

2021年12月9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龙海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要求,在木工车间与砂光机连接的除尘管道设置火花探测器;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在喷漆间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要求,对有限空间污水池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2022年1月20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桐乡市龙海家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4.沈国飞非法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2021年12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赴南湖区凤桥镇王道寨园区1号恒青牧业厂区现场核查发现,该厂区内西北侧生产车间有一条水果网套生产线,4名工人正在作业;贴邻车间东侧外墙的简易房内储存有用于发泡的化学品丁烷2瓶(438kg/瓶),压缩氮气5瓶(40L/瓶),现场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经调查,沈国飞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场所从事水果网套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丁烷、压缩氮气场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沈国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于12月29日将案件移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2022年1月7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对沈国飞立案侦查。

5.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2年1月11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裸露在外且不防爆,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仪、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防泄漏等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2月11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6.海宁美度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2年1月12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海宁美度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店面二楼生产经营区域设置房间住人(共2间,住3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25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海宁美度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7.海盐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案。

2022年1月13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盐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储存的易燃液体甲醇(165kg/桶,共84桶)使用塑料桶包装,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5.2.1.3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27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盐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8.嘉兴恒泰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2年2月15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嘉兴恒泰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新上岗且已从事生产作业的31名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2月2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恒泰家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8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嘉兴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雷霆”执法年活动,不断深化执法检查的深度与广度,持续加大行政处罚和行刑衔接力度,严肃严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有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理念,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案例警示”做法,着力强化“以案释法”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向企业讲深讲透法律法规要求及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警示教育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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