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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帅儿女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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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律师事务所保存着中国最早的律师之一张务滋先生的照片。相片中,张务滋先生身穿长衫,戴着金丝眼镜,文质彬彬。这张珍贵的照片是张务滋先生的后人捐给我的。一并捐来的,还有当年张务滋律师事务所的信笺纸和张务滋使用的名片,这都可以算宝贵的文物了。如今来看,张务滋在中国律师界的重要意义,明显被低估了;随着更多史料的挖掘,相信张务滋的律师形象会更加立体和鲜活。

1911年秋,张务滋毕业于北洋大学法科甲班,1912年春他就做律师工作了,直到1948年才完全停止执业。在那个年代,执业时间能出其右者,恐怕鲜有其人了。

张务滋不仅做“刑事辩护”,也做“非诉讼服务”。1923年,张务滋申请在京津两地办“商标注册事务所”获得批准,由此他抓住先机,扩大市场。由于精通英语,张务滋也是中国较早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所以,张务滋还是较早和外籍律师合作的中国律师。那时这类律师叫“华洋律师”。

张务滋作为律师,业绩非常突出。那时天津这块土地上有很多有意思的案件,比如张作霖女儿张怀卿和张勋的儿子张景韩的离婚案,就是张务滋承办的。

张作霖和张学良家族在天津留下的房产和故事不少。张作霖子女很多,经常用联姻的方式进行政治联盟。但张怀卿嫁给张景韩的时候,实际上张作霖和张勋都去世了,是张学良以长兄名义主持的这桩婚事。

张怀卿和张景韩结婚时间并不算长,张怀卿认为张景韩有精神疾病,两人感情也不和,于是在1932年9月起诉到天津地方法院要求离婚。当年12月,法院很快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且判决张景韩支付张怀卿赡养费10万元,还查封了张勋坐落在江西路的一处房产和其中物品。

张景韩上诉到河北高等法院,1933年2月16日,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时报刊对此持续报道,引起了轰动效应——毕竟这案件双方都是大帅的子女。

张务滋是张景韩一方的代理律师。二审时,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张景韩一方不再持有异议,但张务滋紧紧抓住案件的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个是“送达”问题,张务滋不承认一审时法院的传票送到了,因而判决在程序上无效。当时法院有专门的“承发吏”到张景韩家去送传票,但“承发吏”并没找到张景韩本人,而强令张景韩家“门房”收下了传票;一审时张景韩未到场,法院做了“缺席审理”。二审开庭时,张景韩仍未到场,由律师代理出庭。张务滋说,这是一种诉讼策略。张务滋在庭上强调:《民事诉讼法》确实有“代收”的规定,而门房也不知道张景韩的去处,无法完成转交,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不仅确认了送达有效,而且用“缺席审理”,是剥夺了当事人的重大权利,判决当然是违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尤其因其中关涉感情问题,别人也说不清楚,进行“缺席审理”也确有不妥。现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仅仅有律师代理是不够的,本人也必须到场。

对于10万元的赡养费,张景韩一方认为过高。尤其对查封的房产,张务滋提出的另外一个观点和策略是,查封的房产不是张景韩的,而是张勋的,张勋去世了,但当时张景韩的母亲和其他弟兄尚在,张勋所遗留的房产还没进行继承分割;简单说,即认为张怀卿无权查封张勋的遗产,法院的判决侵犯了张勋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张勋的其他亲属已提出异议。因此,张务滋要求高等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和张勋的其他家属另案起诉的对房产查封异议案件一并处理。对房产查封异议案,张务滋撰写了诉状;后来,该案经地方法院审理,认为张景韩只占遗产的六分之一,应撤销大部分查封。

对于离婚赔偿案,审判长本来做好宣判准备,但由于认为案件复杂,延期审理。1933年3月14日,案件再次开庭,张公馆的门房韩凤鸣还就送达问题出庭作证。案件最终经过调解结案,10万元的赡养费降为5万元。张怀卿享高寿,在解放以后还做了天津市政协委员。

在那个年代,两个大帅的儿女离婚,虽然稀奇,但也算不上最大新闻——因为,连皇帝的离婚都是由天津律师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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