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银保监会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张霞
职务:时任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通过编制虚假咨询费,向新疆天汇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天汇华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33家机构支付咨询服务费共计1981.33万元,上述费用实际用于支付人工成本和向续保客户赠送续保礼包。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复印件、咨询服务费明细、续保礼包赠送明细、人员名单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