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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被罚款50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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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汴市监综执处罚〔2021〕27号),涉及河南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综执处罚〔2021〕27号

当事人:河南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690557E

住所(住址):尉氏县**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41012219******2019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12月3日,我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新乡市全购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河南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1-09-18批次“厚道仁”牌菠萝蜜综合蔬果脆(规格型号:208 克/袋)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GC21410000443038488(抽样单编号 GC21410000443038488)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产品生产地是河南尉氏县**号,地址位于我局管辖区域。企业名称:河南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单送往该公司,当事人对报告书的真实性和检验报告书标称的产品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案件事实):该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投入半成品原材料香酥红薯条25kg、香酥紫薯条10kg、香酥芋头条5kg、菠萝蜜干3.5kg、香蕉片12kg,菠萝蜜综合蔬果脆袋子245个,菠萝蜜综合蔬果脆外箱15个,经半成品验收、混合、紫外线杀菌、内外包装,装箱、经检验合格留样,制作成品件15件(每件内含16袋×208 克/袋)全部入库。

该批次“厚道仁”牌菠萝蜜综合蔬果脆(规格型号:208 克/袋)于2021年9月20日全部销往新乡市全购超市有限公司,数量为15件,每件16袋(208克/袋),销售价格110元/件,共计壹仟陆佰伍拾元(¥1650.00)。

接到不合格报告书,该公司立即制作食品召回计划,电话通知新乡市全购超市有限公司并下达食品召回公告,停止销售2021-09-18批次“厚道仁”牌菠萝蜜综合蔬果脆(规格型号:208 克/袋),并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召回,经新乡市全购超市有限公司查询库存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该公司在商场公示栏、玻璃橱柜粘贴公示召回,经3天时间没有顾客前来退货,召回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3页,证明该公司已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5份5页,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产品原辅料投料入库、出库记录3份3页、产品原辅料投料投料记录1份1页,产品生产过程检验报告1份2页、委托三方检验报告书1份4页、产品入库单、出库单、销货清单3份3页,证明了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和检验合格后实际销售流向;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3页、《询问调查笔录》6页,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5.该公司提交的库存说明1份1页、产品召回计划和产品召回公告1份1页、产品召回记录清单1份1页、企业整改情况报告1份2页,证明公司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追溯和整改;

6.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GC21410000443038488(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8488)、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抽检照片12页,证明标示河南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21-09-18批次“厚道仁”牌菠萝蜜综合蔬果脆(规格型号:208 克/袋)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GC21410000443038488(抽样单编号 GC21410000443038488 )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为0.25,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报告书NO.sy20210220035一份4页,证明经复检认定产品不合格,异议不认可。

2022年02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汴市监综执罚告〔2021〕27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1.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下架、召回该批次销售产品;2.对库存产品予以盘存,查看是否有未销售产品,对已经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提交召回清单;3.提交查找分析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原因;4.对厂区进行整改,写出整改措施;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行为属轻微,裁量等级:从轻: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 版)》[豫市监(2021)63 号]

7.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伍拾元整(¥1650.00);

2.罚款伍万零叁佰伍拾元整(¥5035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任何一家银行:

(一)中原银行开封西区支行,账号:5001880300010;

(二)中国银行汴京桥支行,账号:254624326312;

(三)工商银行鼓楼街支行,账号:703020309049036297;

(四)建设银行开封金明支行,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

(五)农业银行开封鼓楼支行,账号:094101040020847;

(六)邮政银行开封中心支行,账号:100318662440010001;

(七)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

(八)交通银行开封分行,账号:582002113018010053256;

(九)汴京农商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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