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粮食安全事关重大,重庆推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方政府规章。2月28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称,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公布的《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办法》对规范地方政府储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运营管理企业未依法履行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储备,《办法》明确,企业储备的粮权属于企业,由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依法服从政府调控。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共6章35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职责。
例如,关于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办法》提出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计划引领的原则,地方政府储备以市级政府储备为主、区县级政府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粮食储备有关工作,形成多部门协同高效的粮食储备管理机制。
关于地方政府储备计划管理,《办法》提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及时下达地方政府储备的收购、轮换等计划,及时跟踪调度执行情况,确保计划严格落实。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储粮,依法履行政策性储备职能,确保负责储存的地方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此外,《办法》还提出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具体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地方政府储备品种、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安全和社会责任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流通进入市场的地方粮食储备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增加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措施,增强监管的及时性和透明性。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出台为依法管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下一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结合具体工作,与有关部门及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抓好《办法》落地。
【来源: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