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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内卷!湖北商人百万行贿女厅官,送落榜儿子进雷军母校仙桃中学,借湖北金融租赁公司揽1.5亿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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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内卷年代,有人却通过行贿把孩子送进了名校。

近期,湖北孝感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行贿罪、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胡某某通过多次行贿将低于录取分数线的儿子送进了当地名校仙桃中学,借湖北金融租赁公司名义拿下1.5亿融资项目。案发后被采取留置期间,还买通看护人员传递消息作伪证。

据悉,经商的胡某某系北京东区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北京欧亚肿瘤医院、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股东。

行贿送儿子进雷军母校

判决书信息显示,2004年6月至9月,胡某某因其子中考成绩低于仙桃中学录取分数线,遂请托时任仙桃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分管文教卫工作的王军娥出面,向时任仙桃中学校长夏志清打招呼后,将其子违规破格录取就读仙桃中学。

官方资料显示,仙桃中学为湖北省重点中学、省级示范中学,也是湖北省获得省状元最多的高中,小米创始人雷军即毕业于该校。

为感谢王军娥提供的帮助,胡某某于2005年上半年购买了一个价值5000元的黄金牛生肖摆件送给王某。2006年至2007年期间,胡某某为再次感谢王军娥,也为日后获得其的帮助,接受王军娥的委托,帮助其女儿丁某在北京燕竹医院团购房中争取并购买到一套北京市丰台区的房产,并代支付房产转让费5万元。

根据公开资料,王军娥及其丈夫原仙桃市审计局局长丁俊林已被另案处理。仙桃中学校长夏志清后入京任北京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现为北京日坛中学校长。

借湖北金融租赁公司揽1.5亿融资项目

到了2013年,胡某某再次请托时任仙桃市委常委、秘书长的王军娥出面,帮助其在仙桃市寻找投资项目,王军娥表示会予以关照。为了获得帮助尽快落实投资项目,胡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以“铺垫费”的名义将40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给王军娥。随后,其出面,引荐胡某某与时任仙桃市卫生局局长闵某相识,并在仙桃市实地考察儿童专科医院和肿瘤康复医院等投资项目,不过最终胡某某认为此事存在投资风险而主动放弃。

2016年,胡某某与陈某等人合伙,欲以湖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仙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融资项目业务,遂请托时任仙桃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的王军娥和时任仙桃市审计局局长的丁俊林出面,向城投公司总经理打招呼。2016年12月,胡某某等人以湖北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城投公司1.5亿元融资项目。中标后,胡某某等人以上海聿亿财务咨询中心名义与城投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并收取城投公司咨询费300万元,其中胡某某分得160万元。2017年1月下旬,胡某某为感谢王军娥夫妇在城投公司融资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别送给丁俊林现金10万元、王军娥现金40万元。

  信息显示,上述湖北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30亿元。武汉金融控股、武汉农商行、上市公司九州通分别持股49%、36%和15%。
  据披露,胡某某系北京东区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北京欧亚肿瘤医院、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显示,胡某某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30%。在2005年至2017年期间,胡某某先后向王军娥、丁俊林夫妇行贿共计95.5万元。

案发后买通看护人员作伪证

更令人惊讶的是,2019年12月30日至案发,胡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为逃避处罚,指使汉川市公安局防暴大队看护人员张某帮其传递案件相关信息,指使他人作伪证。受胡某某的指使,张某于2020年3月25日至4月2日期间,多次将案件信息及胡某某的要求等,通过微信、QQ聊天工具传递给胡某某之子胡某,胡某再联系案件相关人员陈某(前述1.5亿融资项目合伙人),指使陈某在接受专案组调查时作伪证;同时,将相关案件信息透露给涉案人员丁某某,对案件查办造成阻碍。

判决文书显示,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得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指定地点,配合监察委专案组的调查,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了违法所得110万元。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罚。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刑事判决,不过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胡某某也提出上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6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二、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胡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后又上诉,一审判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基础发生变化,汉川市人民法院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同时原审被告人胡某某提出上诉。

不过最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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