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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死亡是天大的事”,捍卫人格权需法律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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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社会性死亡’是‘天大的事’”,捍卫人格权需法律力挺

“‘社会性死亡’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情’”,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的这句话引发热议。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介绍检察机关在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效。与此同时,最高检还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题集中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就是在这次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提到,有些关涉人格权的案件,虽然看似“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情”。

维护人格尊严是生活幸福的前提

小案为什么是“天大的事”?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基本的物质生活已得到保障,对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的需求更强烈和更期待。

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广泛而多元。吃得饱、穿得暖、住得安是基本需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核心价值,也是生活的必需品,活得有尊严同样如是。

甚至可以说,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本就是个体生活幸福的前提。加强对名誉、荣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既是新时代的民生需求,也是新时代的法治需求。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人格权”已成为与“生命权”“财产权”并列的保护对象。话语体系的变迁见证了这一重要转变。大家耳熟能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悄然被表述为“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法治也在因时而变。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都不难找到相关印迹。尽管在立法技术上争议不断,《民法典》最终仍专编规定了人格权,社会各界对强化人格权保护也有着多数共识。

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法近年来也在不断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持续完善侵犯人格权的法律责任体系。

法治变迁的背后

是一桩桩真实的个案

在法治变迁的背后,是一桩桩真实的个案。它们是立法的源头活水,也是人格权保障的真实需求。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几则案例均为一些特定时间里的舆论热点。

如检例第137号被害人谷某因遭受诽谤,使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遭遇“社会性死亡”;检例第138号被害人因为自己的裸体视频、图片在网络上被散布,备受舆论压力服毒自杀;检例第139号被害人的私密生活被当作商品在网上肆意贩卖;检例第140号被害人因信息被泄露频遭滋扰。

案卷里的编号,只是一个个数字。这些数字的背后,却是真实的社会关系,是当事人真实的生活。因“社死”而抑郁,因名誉受侵害而自暴自弃,因隐私遭传播而自杀……这些是实实在在的“天大的事”,是曾被轻视的“天大的事”,也是急需法治归位的“天大的事”。

把“天大的事”做好不仅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的视角,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并解疑释法,有助于指导某一类案件的规范、准确处置。

同时,这也是一场面向大众的普法。真实的个案及明确的处理结果,有助于打破网络“碎片化阅读”的瓶颈,让网民既看到“前因”,又看到“后果”,并更加理解和尊重“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引导和规范自己在线上和线下的行为。

检察机关介入人格权保障最常见的利器是公益诉讼。它有助于将小案典型化,从而避免更多纠纷也滑向小案,甚至发展为大案。

但检察资源毕竟有限,每年各级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数量并不多。在案件的选择上,常常要考虑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以期办理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这种策略的选择无可厚非,也将继续成为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保护的主要方式方法。相对于人格权被侵犯个案的多发,网络的匿名、便捷、低成本、传播快、裂度大以及聚集效应惊人,加之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等,让被侵权人频频遭遇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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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医当治病于未发之前”

要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光有公益诉讼和新闻发布还不够。检察建议等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也应成为检察机关在强化人格权保护上的利器。

“良医当治病于未发之前”,到了要上法庭,甚至要追究刑责的程度,往往危害后果已经发生,且无法有效修复。

只要刷刷一些社交媒体和短视频网站,不难发现,涉嫌侵犯他人人格权的内容比比皆是。

以“PGC(用户生产内容)”为主的平台方,对用户上传或发布的侵权内容,究竟负有多少监管责任?平台是否可以不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如果应负责,如何负责?如果平台以无从核实为由,拒绝干预和防止用户对用户的人格权侵犯,这岂不是对侵权者公开的庇护和纵容?

网络为线上人格攻击提供了基本条件,但作为技术手段,社交媒体无从指责。在带来侵权风险的同时,它也提供了发声和社会交流的平台,是数字时代原住民最常使用的生产和生活工具。

工具虽是中立的,提供这项工具服务的平台却有其责任。从来没有只享受收益,而不承担责任的生产方式。对平台责任的界定和监管,才刚刚开始。

通过扎实的网络“田野调查”,认真梳理某一特定网络平台上的侵犯人格权现象加以研究分析,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平台方提出警醒和监督,督促平台公司改进其对人格权保护、侵权预防和纠纷处置的相关机制,这既是网民乐于见到的,其实也是平台方乐于接受的。

但显然,保护网络时代的人格权,显然不能只靠一家机构、一个部门。“天大的事”需要每个人去尽心维护,用力捍卫。

特约撰稿人 | 王琳(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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