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暖曦:承认曾不当发言,否认主动锁门,拒不担责
2022年2月16日上午9点30分,
江秋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刘鑫身穿粉色羽绒服,黑色裤子,避开人群从侧门进入法院。
9点17分,江秋莲发布微博,称由于身体原因不出庭参加庭审,由黄乐平、李婧律师全权代理。
尽管未现身,江秋莲仍然对开此次庭审保持关注,
10点18分,她在微博转发一条关于刘鑫的报道。
报道里刘鑫称,“三叔妈妈(江歌母亲)对我的误解令我非常难受,”
“希望二审法院能还原事情真相,化解我和江歌妈妈的矛盾。”
江秋莲表示,她对这样的说法坚决不接受。
据央视新闻报道,经过近四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刘暖曦称必须出来面对媒体
2022年1月10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刘鑫赔偿江歌母亲近70万元。
在判决书生效前,刘暖曦提出上诉,同时也开始接受媒体采访。
“一审法院这样判,我想我必须站出来,面对媒体。”1月28日,刘暖曦告诉九派新闻。
对于刘鑫的上诉,江秋莲称,不感到意外。
“她上诉就上诉,这是她的法律权益”。
刘暖曦称,她因为本案难以找到工作。
“我最大的愿望就是,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养活我自己。”
她也承认,
“我父母曾经确实说过一些不合适的话,
但是他们也是站在维护自己孩子的角度出发的,
当事情沉淀下来,他们也懊悔不已。”
1月27日晚,九派新闻获得此份上诉状完整版。
上诉状中,刘暖曦一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驳回被刘暖曦的全部诉讼请求。
她提出了七点事实与理由,请求撤销青岛市城阳区法院(2019)鲁0214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驳回被刘暖曦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暖曦在上诉时还提到,
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必要的共同原告,即江歌的父亲;同时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即罪犯陈世峰。
“这些问题早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已经做出决定了,刘鑫和律师不可能不知道。”江秋莲在接受荔枝新闻采访时谈到。
【2】焦点争议仍在于“是否锁门”
青岛城阳区法院认为,
刘暖曦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家门外而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刘暖曦律师称,
在日本法院的审理中,“将门锁闭”是刘暖曦作为证人与刑案被告人陈世峰双方有重大争议的焦点,
刑案被告人陈世峰为了脱罪,做了刘暖曦“将门锁闭”的供述,未被日本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采信。
“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其他新的证据前提下,用来认定刘暖曦存在将门锁闭的行为,证据明显不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刘暖曦还认为,
刘暖曦并未“将门锁闭”而将江歌阻挡在门外,江歌被杀并不是刘暖曦的过错行为所致,也就是说不存在刘暖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
据此前澎湃新闻报道,在2017年12月的庭审中,法庭现场播报了刘鑫的报警电话记录,警方问刘鑫你锁门了吗,刘鑫回应称“hai”(日语“是”的意思)
打报警电话的时候刘鑫非常慌张,很害怕,断断续续的说江歌的地址,和我害怕、快点来。在庭上播了一部分,还有一些悲惨的现场的声音,但警方不愿播放了。其中就包括“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但音质不太清楚。
警方共接到3通报警电话,第一通和第三通都来自刘鑫,第二通来自一位名叫“小北”的邻居。
刘暖曦在上诉状称,
当晚零时13分许,刘鑫与江歌到达公寓楼下。刘鑫因裤子脏了要换裤子,先上楼开门,进房后门闭合。江歌因还要看邮箱,整理雨伞,没有立刻进屋。
刘鑫告诉荔枝新闻,
案发时,自己听到门外传来“啊”的疑似江歌的叫声,便提起换到一半的裤子前去开门,在将门推开了一点点后,就被反推回来关上了。
“之后,我又连续推了两次都没有推开,而且是那种被堵得死死的完全推不开的状态。那个时候的第一反应就是门被人从外面锁了。”同时她补充道,公寓的门是向外开的,且用钥匙能从门外上锁。
而早前江秋莲代理律师曾公开对媒体表示,
当晚零时12分许,江歌与刘鑫最后出现在公寓附近的摄像头视野中,此时距离江歌家仅有210米,根据两人步行速度推算,零时15分左右江歌与刘鑫到达公寓门口,刘鑫先行上楼,江歌紧随其后,刘鑫初次报警的录音时间显示为零时16分,一分钟的时间内刘鑫几乎没有可能完成自述的一系列动作。
江秋莲代理律师还提到,
根据在日本现场的实地勘察,江歌公寓的门可以用钥匙从屋外上锁,也可以从屋内上锁。日本警方现场取证发现,江歌邮箱中的信件并未取出,且江歌的钥匙处于其黑色双肩包的底层,该双肩包闭锁着拉链位于血泊中。
律师认为,案发时江歌并没有时间将钥匙取出开门,随后再将钥匙放回包中并拉上拉链。
受访者供图
刘暖曦上诉状还提到,
“退一步讲,假设法院查明‘刘暖曦将房门关上并锁闭,致使江歌被阻挡在自己居所的门外’是事实,
那么在当时情况下,刘暖曦如果要在该案民事诉讼中要完全免除责任,法院认为刘暖曦要在短短的5-6分钟里履行5项义务:
①刘暖曦打开房门拉回被害人江歌,同时将罪犯陈世峰拒之门外;
②刘暖曦冲出去进行防卫、勇敢地和不法分子搏斗;
③大声呼救;
④报警;
⑤其他。
①②明显是强人所难,而③④刘暖曦已经履行,可见刘暖曦作为一个普通的女性,当时应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3】刘暖曦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青岛城阳区法院认为,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
2022年1月10日,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而刘暖曦认为,该理由也不能成立。
首先,江歌对刘暖曦与陈世峰之间的感情纠纷是明知的。
其次,刘暖曦并未“将门锁闭”而将江歌阻挡在门外,江歌被杀并不是刘暖曦的过错行为所致,也就是说不存在刘暖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之所以判定刘暖曦支付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是基于两个事实:一是因为江歌的被害,
二是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
而刘暖曦认为,
她对于江歌的被害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更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即使赔偿,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的明确规定,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至五千元。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标准。
“一审法院的判决标准明显畸高。”刘暖曦上诉状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