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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保险及信托行业需要注意哪些KYC合规要求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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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末出台新规,金融机构的KYC合规要求更进一步

2022年1月19日,距离2022年春节假期还有10余天的时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办法”)。《2022年办法》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设置该《2022年办法》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并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调、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行为。《2022年办法》是对2007年出台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办法”)的进一步补充与完善,对各金融机构构建、更新自己已有的KYC系统和合规体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相较于《2007年办法》,《2022办法》中使用“客户尽职调查”一词取代“客户身份识别”并扩大了适用范围,新增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理财公司以及各类新增的金融机构。同时《2022年办法》也补充完善了对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这是值得关注的部分。

二、对于保险及信托行业从业者,需要注意哪些变化

1、对于保险业务的kyc要求变化

A:在订立合同时的kyc要求上

《2007年办法》的对象包括三类:

(1)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

(2)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

(3)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保险合同订立时的要求主要有:

(1)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2)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4)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022年办法》则在对象上有一定变化:

(1)人寿保险合同和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

(2)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

其中对于(1)类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要求有:

(1)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确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识别并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

(2)登记投保人身份基本信息,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3)留存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当上述保险合同未明确指定受益人,而是通过特征描述、法定继承或者其他方式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公司应当在明确受益人身份或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识别并核实受益人身份。

其中对于(2)类保险合同,订立合同要求有:

(1)应当识别并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2)留存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B:在保单折现时的KYC要求

《2007年办法》中针对的情形是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一种,且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2022年办法》中,适用的情形扩大为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减保或者办理保单贷款,且退还的保险费或者提供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凭证,核实申请人身份,登记退保、减保或者办理保单贷款原因,将保险费退还或者发放至投保人本人账户。

C:在保单赔付时的KYC 要求

《2007年办法》中,其针对的情形:

保险金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即可。

保险公司应当:

(1)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3)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

(4)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022年办法》则对适用情形进行了细分:

(1)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对于情形(1)的赔付,保险公司应该:

(1)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

(2)留存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对于情形(2)的赔付,保险公司应该:

(1)识别并核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

(2)登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3)留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同时《2022年办法》还规定当保险金被要求支付给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收款人以外第三人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该:

(1)确认被保险人和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受益人和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

(2)识别并核实实际收款人身份;

(3)登记实际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4)留存实际收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D:订立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的KYC要求

《2022年办法》还新增了保险公司订立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的情形,在该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

(1)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

(2)登记委托人身份基本信息;

(3)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而在办理资金领取时且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该:

(1)识别并核实受益人身份。

2、对于信托业务的KYC要求变化

《2007年办法》中,规定在设立信托时,信托公司应该:

(1)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

(3)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4)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同时当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而在《2022年办法》中,则对信托相关业务作出了一定的情形分类:

(1)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或者为客户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

(2)客户的资金是信托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且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的。

对于情形(1),信托公司应该:

(1)应当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

(2)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

(3)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4)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对于情形(2),相关金融机构则应该:

(1)识别信托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信托财产的自然人身份;

(2)登记其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3、《2022年办法》补充的客户尽调要求

《2022年办法》从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客户尽职调查做出了详尽的进一步规定,完善了受益所有人识别、通过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代理行、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新技术(非面对面开展业务)、寿险受益人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兜底要求以及核实身份的时机等相关要求。

三、保险、信托行业KYC合规变化总结

1、保单销售的KYC合规适用要求扩大

对于订立保单的KYC合规,从上述对比中不难看出有多个层次的扩大适用。首先是对适用对象的扩大,《2022年办法》中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没有保险费的金额限制,一律要求进行KYC合规操作。其次是对保险公司KYC合规的具体操作也有更加细致的补充和规定,《2007年办法》中的“身份基本信息”在《2022年办法》中被详细列举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对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单,《2022年办法》也对其做了进一步的KYC合规规定要求。

2、保单变现的KYC合规要求也有增加

类似于订立保险合同阶段的要求,在保单变现的阶段《2022年办法》也做了扩大规定。首先在适用情形中,《2022年办法》增加了退保和保单贷款两种情形,相比退保的情形,新增的两种保单变现模式是现实生活中更多会运用到的,这一适用范围的扩大对现实业务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其次在具体KYC合规要求中,《2022年办法》新增了登记保单变现原因的要求,这也无形中给保单变现增加了些许难度。

3、保险金支付去向受到关注

在保险金赔付阶段,其实也存在上述的KYC合规要求的扩大问题,在此就不再赘述,在这一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在《2022年办法》中增加了对保险金支付去向的KYC合规要求,也就是当保险金要支付给非保险参与方时,需要对收款人进行调查和识别,同时对其相关信息和身份材料进行登记和留存。

这一变化可能会较大影响到现行年金保险搭配万能账户进行保险配置的模式,特别是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万能账户持有人身份不一致的情形,保险人需要注意对这一模式进行合规模式上的更新。

4、信托实控人或被披露

《2022年办法》对于信托业务的规定大致承袭了《2007年办法》,只有在客户的资金是信托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情形下增加了需要相关金融机构识别其他最终有效控制信托财产的自然人身份。

需要关注的是如何定义“最终有效控制信托财产的自然人”,如果信托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可能就需要按照《2022年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实际受益所有人进行识别,这也意味着信托参与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披露财产实控人的义务,信托具备的私密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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