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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面外包装未拆发现有异物,索赔千元有依据吗?

媒体滚动 2022.02.09 06:35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李 林

去年12月5日晚,市民刘君在市区某小区门口自动售货机上花4.5元购买了一桶某品牌的泡面,拿回家准备拆开包装冲泡的时候,隔着外包装薄膜, 突然发现泡面桶底部粘着一块长约2厘米的异物,他随即返回自动售货机前,查看售货机所有人信息并联系对方,告知对方要求进行更换,并赔偿1000元。

自动售货机所有人表示自己只是销售商,不是生产商,只能对该桶泡面进行退款或退换,不愿进行赔偿。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刘君到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嘉兴市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赔偿自己1000元。

该案件通过“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引调至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把案件分派给老娘舅周美玲。老娘舅周美玲拿到案卷资料后,认真查看了相关资料证据,并多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与其他老娘舅一起探讨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做到心中有数后,第二天,老娘舅周美玲电话联系了双方,表明身份和来意,并再次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和双方的意愿。

消费者刘君认为自己在公司所有的自动售卖机上购买食品,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障食品安全,自己提供的证据图片上,在外包装未拆开的情况下泡面桶底部确实有异物,这是不争的事实,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赔偿费用也是合法合理的。

公司方面则认为,自己虽然是销售方,在发生问题后已经第一时间联系了生产商,生产商表示可以赔偿刘君一箱泡面,但刘君不同意。该桶泡面是在未拆开的情况下发现了问题,未对刘君产生健康方面的影响,作为过错方,愿意做一定的赔偿,但1000元肯定是过高了。

最终,经过老娘舅周美玲耐心沟通、普法说理,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代表生产商赔偿刘君200元,刘君收到200元后,将该桶泡面归还给公司,此事一次性了结。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消费者在主张赔偿时应注意该条款最后的“除外”条款,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不影响食品安全的、不构成误导的瑕疵不能构成主张赔偿的理由。这起案例比较契合“除外”条款。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应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作为销售商,在上架销售时也应检查商品是否合格、是否有破损、是否过了有效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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