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取证策略与证据体系构建
检察日报
原标题: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取证策略与证据体系构建
编者按 近年来,通信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方便,但是,电信网络诈骗特别是跨境诈骗案件数量也呈上升之势,且犯罪手段不断更新,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和困难。本期“观点·案例”聚焦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检例第67号)”,邀请法学专家和办案检察官围绕电子证据的审查重点、构筑证据体系等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检例第67号)
【要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凯闵等52人先后在国外参加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居民的电话进行语音群呼,其内容为“有快递未签收,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将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当被害人按照内容操作后,电话会自动接通冒充快递公司的一线话务员。一线话务员以帮助被害人报案为由,在被害人不挂断电话时,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公安局办案人员的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向被害人谎称“因泄露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欺骗被害人转账、汇款至指定账户。如果被害人对二线话务员的说法仍有怀疑,就会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至案发,张凯闵等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2017年4月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张凯闵等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张凯闵等人作出诈骗罪成立的有罪判决。
如何建立“机→人”之间的对应性?
可采用补强证据规则解决:
●在稳定供述的前提下,运用“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返乡订票记录单”等电子数据、同案人员供述等证据,对被追诉人口供进行补强,建起“案→机→人”的证据桥梁。
如何区别主犯和从犯?
●以查明“行为轨迹”为主线,综合运用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辅助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佐证,查明涉案人员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
如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围绕电话卡和银行卡来佐证案件事实:
●用电话卡证明“人员流”“信息流”
●用银行卡证明“资金流”
●两卡结合辅助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证明犯罪组织→被害人→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境外获取的证据合法性审查
●审查证据形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审查司法协助协议等证据材料
●审查移交程序确保证据保管链完整性
电子数据无污损鉴定问题
●围绕电子数据原始性和完整性展开
●无污损鉴定的起始基准时间,即起获设备的时间
●侦查取证阶段及时向鉴定专家咨询,实现完整取证
电子数据真实性(客观性)审查:
分步骤、分层次
存储介质的真实性
●数据载体来源的真实性
●存储介质在诉讼中的真实性
数据本体的真实性
●数据来源的原始性和同一性
●数据在诉讼各环节是否被更改
数据内容的真实性
●数据内容与案件内容是否真实
●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