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受贿40余万元,充当恶势力保护伞作枉法裁判,检方:数罪并罚
原标题:法官受贿40余万元,充当恶势力保护伞作枉法裁判,检方:数罪并罚 来源:九派新闻
法官收受贿赂,为他人予以方便,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
甚至为了获取利益,在民事审判中违背事实与法律,徇私枉法,故作枉法裁判。
做出上述违法行径的法官名叫缪建林,曾是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执行庭的副庭长,同时也是该法院林业审判庭的副庭长、审判员。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开了缪建林的违法行径。
缪建林在法院任职期间,利用职务提供的便利,通过高息放贷的方式,多次非法收受聂某某和叶某某二人的贿赂款总计41.58万元,还为他们在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提供帮助。
聂某某、叶某某向缪建林行贿始于2010年。2010年12月20日,缪建林以月息5%的利率借款8万元给聂某某,至2012年10月10日,缪建林收受对方5.28万元贿赂款。
后续缪建林又以同样的方式,分6次借款给聂某某,每次都伴随着聂某某给予的贿赂。
2011年,叶某某在自身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以7%的月利息向缪建林借款20万元,之后给予缪建林贿赂款15.4万元。
除此之外,作为三元区法院林业审判庭的副庭长、审判员。缪建林还在民事案件审判上发挥自己的“力量”。
一起民事官司中,聂某某以林某某名义起诉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以及利息72万元。
诉讼期间,缪建林明知李某甲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只写“全权代理”而没有特别授权、李某甲无权代理担保人进行调解,但不提出异议,故意对李某甲借款存在砍头息和已经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的答辩不予调查、不予采纳,仅要求双方自行协商。
在李某甲、聂某某达成协议后,被告人缪建林当即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甲等人于2012年7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林某某借款本息385万元,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支付472万元。
在另一起诉讼中,聂某某以林某某名义起诉郑某甲、郑某乙和唐某某等人连带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38.4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郑某甲等人提出不认识林某某,实际借款人是聂某某而非林某某,并说明有证据证明已支付部分高利息给聂某某。
缪建林不履行审查职责,对郑某某等人的异议不予理会,要求郑某甲等人在事前已拟好的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签字。
福建沙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上表示,缪建林利用担任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林业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充当聂某某、聂报强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为聂某某、叶某某等人谋取利益。
缪建林以高息借贷的方式收受聂某某、叶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1.5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缪建林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缪建林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