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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程序与执行程序

媒体滚动 2022.01.11 10:36

一、撤销程序的概念

撤销程序是指,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程序。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所以,仲裁裁决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只有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能予以撤销。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权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如何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应当严格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程序。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又因不享有国家权力不能强制其执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应当不予执行的情形,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审查核实,有权裁定

不予执行。

因此,《仲裁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决定予以执行的执行程序,二是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的程序。

三、《仲裁法》规定撤销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意义

(一)为仲裁制度的生存发展提供保障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作出的,而仲裁庭是当事人行使选定权或者委托权,由他们信任的仲裁员组成,这些仲裁员是专家、学者或者是资深的法律工作者,是具有职业道德和相当法律水平的。在仲裁庭主持下,经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辩论和仲裁庭的反复斟酌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应当说,绝大部分都是正确的,当事人都是自觉履行的,这是仲裁制度的优点。

我国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最初是规定在《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律里,在1991年颁布新《民事诉讼法》时,执行仲裁裁决作为普遍适用的规则在该法中作了规定,1994年公布的《仲裁法》强调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仲裁裁决或裁定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是承认仲裁裁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予执行的法律文书,二是规定如有当事人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这些规定,赋予仲裁裁决以执行力,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仲裁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为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监督机制

“有权力就应当有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需要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实行的外部监督以及权力机关的监督,诉讼制度需要法院的内部监督以及检察院和权力机关的监督。这些监督制度的存在,目的都在于防止其走向腐败,使被监督的制度能够健康运行和发展。

仲裁制度也需要监督。因为,仲裁机构享有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协议授予的处分权,它在授予以后,就与当事人分离转化为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决权。加强对仲裁制度的监督,会使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组成仲裁庭时更加

谨慎,仲裁庭裁决案件时更加严肃,防止错误,及时纠正错误,从而使仲裁制度内部产生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使仲裁制度得以健康发展。所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法》还规定了申请撤销的程序。在这两个程序中,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监督权最终属于人民法院。

不过,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应当是例外的情况,就绝大数仲裁裁决来说,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试想,如果允许当事人动辄申请,法院随心所欲地作出撤销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那也会动摇仲裁制度。因此,《仲裁法》对当事人和法院规定了严格的约束,不允许轻而易举地推翻仲裁裁决,除非确有理由和证据,才允许这种例外发生。对于当事人,《仲裁法》规定了严格的申请条件;对于法院,《仲裁法》规定了审查的法定内容和严格的程序。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定,不能使监督变成伤害甚至摧残仲裁制度的行为。

邯郸仲裁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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