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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施救者以底气 自愿急救或将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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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给施救者以底气 自愿急救或将免责 来源:沈阳晚报

见到有人突然发病,救还是不救?因施救而造成意外损害,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或将有明确的答案。日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沈阳市院前急救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给施救者底气 自愿急救免责

就在去年,引发关注的“男子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一案迎来终审判决结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救助人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起案件在事发后的四年,经历一审再审后终于尘埃落定。或许,让人愿意伸手相助、敢于伸手相助,就要给他们以出手的底气。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自愿急救免责,鼓励经过急救培训、掌握急救常识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社会公众急救,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条例》(草案)还提出了依法让行免责条款,提出车辆和行人遇到执行任务的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救护车辆应当主动让行。车辆和行人因避让执行任务救护车辆产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避让救护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先救治后收费 符合救助标准政府“埋单”

《条例》(草案)提出,院前医疗急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无法确定身份、无支付费用能力的患者,其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民政部门确定符合救助标准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

《条例》(草案)还提出,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应当立即调度待命急救车组,确保在3分钟内出诊,并尽快到达救治现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遵循就急、就近、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规范开展现场抢救、转运以及监护等医疗活动。患者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向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提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予以记录,经患者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患者拒不签字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非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使用“120”标志

《条例》(草案)提出,“120”是院前医疗急救的唯一专用呼救号码,实行统一呼号、统一指挥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救电话。非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在其救护车的车身两侧标识所属医疗机构名称,但是不得使用含“120”“急救”字样以及易与其混淆的标志图案。非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使用含“120”“急救”字样及易于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混淆的标志图案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公众急救保障 鼓励公共场所“上设备”

《条例》(草案)提出,火车站、地铁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旅行社、旅馆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培训,在突发意外情况时对伤病员积极开展社会公众急救。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中心、红十字会或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急救常识培训。人数不到五十人的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五十人至二百人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二百人以上的单位每超过一百人每年至少增加一人参加培训。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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