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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把房子给对方,能反悔吗?

媒体滚动 2021.12.29 01:00

原标题:协议离婚时把房子给对方,能反悔吗? 来源:大连日报

    /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朕 /

    在离婚过程中,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早日跑出“围城”,很多夫妻会选择协议离婚。有的夫妻会在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基于对子女利益的考量,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这种处分行为一般被认定具有“赠与”性质。但是,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案例回顾】

    刘先生与岳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99年6月生育一女。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年3月办理了离婚登记。登记离婚时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私房一套归岳女士和女儿共同所有,刘先生在1年内配合岳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费用由刘先生支付。但离婚后,刘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岳女士多次与刘先生协商无果,为保障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而刘先生辩称,房屋产权尚未变更,即赠与尚未完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男方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明确身份关系的民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且不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否扩大到“对子女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从离婚协议本身出发,夫妻在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不但夹杂着夫妻间的感情因素,还包括了对子女的补偿和抚养因素,绝非纯粹的财产分割,而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为,并且多数情况下,是以婚姻关系的顺利解除为主要目的。

    赋予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任意撤销权,既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使得一部分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企图达到迅速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第三人及另一方配偶造成经济损失或新的精神伤害,同时也破坏了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最终,本案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协商确定,由刘先生于三日内配合岳女士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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