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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比目鱼冒充鳕鱼!网红餐厅“一绪寿喜烧”被行政处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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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比目鱼冒充鳕鱼,网红餐厅“一绪寿喜烧”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50万元。12月21日,劳动报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发现,“一绪寿喜烧”运营主体上海丰之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最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12月3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于12月24日公开公示。

据披露,2021年9月13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黄兴路2228号“一绪寿喜烧”合生汇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后厨区域存放格林兰比目鱼(庸鲽鱼)等食品原料,在该店菜单上查到了一款名为“日式烤鳕鱼”的菜品。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5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的“一绪寿喜烧”门店以格林兰比目鱼(庸鲽鱼)为食品原料制作门店菜单上的“日式烤鳕鱼”菜品。

“一绪寿喜烧”运营主体为上海丰之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该公司在上海地区的“一绪寿喜烧”门店均存在以上问题。据了解,格陵兰比目鱼(庸鲽鱼)与鳕鱼分属于两个不同“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2021年9月14日,该公司对菜单进行整改,将“日式烤鳕鱼”菜品名改成“日式烤庸鲽鱼”。

当事人用格林兰比目鱼(庸鲽鱼)制作的菜品宣称为“日式烤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责令上海丰之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但该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利用消费者对于相关食品种类识别能力的不足,将格林兰比目鱼(庸鲽鱼)冒充日式烤鳕鱼,以次充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理应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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