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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长春地方官任职杂谈

媒体滚动 2021.12.21 08:26

原标题:清代长春地方官任职杂谈 来源:长春日报

嘉庆六年(1801年)汉满文一体的“吉林长春厅理事通判之关防”印模。

光绪十五年(1889年)汉满文一体的“长春厅抚民通判之关防”印模。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汉满文一体的“长春府印”印模。 (图片均来源于《长春印记》)

壹 长春厅的设立

200多年前的长春大地,归蒙古郭尔罗斯前旗辅国公所有,是一片广袤的草原,肥沃的黑土地对草木生长极为有利,呈现出一派“风吹草低见牛羊”的景象。为了保护满清统治者的“龙兴之地”,同时防止汉族流民进入蒙地,几代清帝修建了柳条边,将蒙古地区与吉林、奉天分隔开,也将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进行了人为阻断。根据嘉庆年间的公文和档案记载,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吉林通志》记载为乾隆五十六年),郭尔罗斯前旗辅国公恭格拉布坦因早年借用了张立绪等民人的数千两白银无法偿还,于是向债主“出放印信合同”,让他们“私招民人聚集,盖房开垦”。张立绪于是前往关内招募农民来到长春这片土地,并向耕者收取押荒银,蒙古王公也可自行收取,以抵偿欠款。张立绪等人因此被称为“揽头”,相当于今天的买办或经纪人,文献记载当时有“四大揽头”。揽头们从蒙古王公手中“包揽大段”,积极前往关内各省“招户分垦,无业人民依以为食,名曰‘傍亲’或‘傍青’”。而当时的直隶建昌县、平泉州等地连年灾荒,民不聊生,人们正为生计发愁;而蒙古王公那里地多租少,对农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大量流民经赤峰等地,绕开柳条边门的检查,来到长春一带。而奉天的金、复、海、盖等州的居民,也经过伊通边门,直接进入这片草原。流民们遇到守边官员查询时,“称系逃荒出口,均蒙放行”,根本无需路票(即出关通行证)。从奉天而来的流民中,有很多是以前从山东、直隶迁到那里的住户,属于“二次移民”。流民的乡亲们听说他们“在此租种地亩,年来历获丰收,度日甚易”,于是纷纷“携眷投奔前来”。

恭格拉布坦去世后,他的儿子继续招纳流民。由于这种私垦行为属于“违例妄行”,因此被蒙古官员上报到理藩院。嘉庆四年(1799年)十月,皇帝下了一道上谕,要求吉林将军秀林就近查办这一事件。一个月后,秀林奏报称,已经查明“郭尔罗斯辅国公恭格喇布坦私招民人垦种事件,共查出流民2330户,开垦土地为265648亩”。同时,秀林又建议,在“郭尔罗斯地方设置通判、巡检,设官弹压,管理种地民人”。而军机处、吏部等多位朝廷重臣也认为,已经定居10年的流民“难于驱逐”,不如在这块蒙地上设官进行管理,这样对于蒙古贵族的生计“亦大有裨益”。嘉庆皇帝同意了秀林的建议,于是在郭尔罗斯地方设立理事通判,其衙署就建在长春堡附近,取名“长春厅”。清嘉庆五年五月十七日(1800年7月8日),皇帝发布上谕,一是同意长春厅首任官员的补授人选,二是同意铸发该厅的印信。这一天,普遍被认为是长春厅成立的日期。两个月后,朝廷又选出了长春堡巡检。直到这年冬天,才最后确定地租由蒙古王公自行征收,而不是秀林建议的抽取地丁银。这种在蒙古王公私人土地上建立行政衙门的做法,直到光绪年间才被精准地称为“借地设治”。

贰 通判的民族要求

1800年长春厅建立后,如此广阔的区域,只由理事通判和巡检两名官员管理。其中,理事通判只管理民人事务,“弹压地方,管理词讼,承办命盗案件”,巡检则负责看管囚犯、巡缉境内贼匪等事务,而蒙古族人和纯粹的蒙古事务,仍归郭尔罗斯前旗札萨克管理。地租由蒙旗自行收取,长春厅署协助。

长春厅的主官先是理事通判,光绪八年(1882年)升改为抚民通判,加理事衔。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府,抚民通判升改为知府。从长春厅建立到清朝结束共111年,我们现在能考证出来的长春主官达68任,远超《长春县志》记载的数量。

厅本来是管理专项事务的机构,但在清代的边疆地区,特别是东北、西北、西南一些人口不多、与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朝廷为便于管理,在这些地区设厅,行使府州县才有的行政职能,厅的主官叫做理事同知、理事通判。边疆地区涉及管理少数民族,往往情况复杂,所以对同知、通判的身份和能力有特殊的要求。比如雍正十一年(1733年)朝廷就曾下令,理事同知“有管理民人、办理刑名之责,必得通晓汉文律例之人,方能胜任,应令各部、理藩院将满洲、蒙古员外郎、主事内,通晓汉文,人明白者遴选引见补授”。也就是说,当时到地方任同知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文职京官;二是满人或蒙古人,且要通晓汉语;三是要经过引见,由皇上亲自验看,可见朝廷对这个职务的重视程度。乾隆五年(1740年)又规定,担任同知、通判的人员,需要“于满洲、蒙古京察一等之主事、小京官、笔帖式内,遴选通汉文晓蒙古语贤能之人,保送过部,会同理藩院并各部院遴选”。也就是说,当时在东北地区任理事同知、通判的人员,最基本的条件必须是满人或蒙古人,还要在考核时为一等。所以当时在吉林将军辖区,包括长春厅在内的“老三厅”官员在晋升、试署或补授某一职务时,都要给朝廷报一次履历,其中第一句就要写明民族。所以,长春厅从设立开始到光绪八年(1882年)为止,通判一职都由满蒙旗人担任。比如长春厅首任理事通判六雅图,为京都镶黄旗蒙古人,此前担任驻伯都讷城蒙古委署主事,他在长春厅先后两次任职,共十余年时间。当然,也有由汉族人担任通判的特殊情况,道光年间曾有一任通判叫吴衍庆,河北光州人,但他本来的官职就是巡检,因为新的通判还没有到任,他就被委任代理理事通判,管理长春。这种以低职代行高职者被称为“护理”,为此,他在起草的公文稿上画“行”的时候,要写上“护理通判吴”的字样。由于护理只是暂时代替行使通判职能,并非真正意义上出任通判,所以就不必拘泥于民族要求。

光绪八年,吉林将军铭安实施官制改革,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汉族人可以担任长春厅主官了。长春厅首任抚民通判王绍元,直隶临榆人,是长春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汉族通判。

叁 “简缺”与主官职责

从雍正年间开始,朝廷将全国各地府厅州县主官的岗位划分等级,按“冲﹑繁﹑疲﹑难”四大标准,划分为“简、中、要、最要”四缺。一个行政区,如果战略位置重要称为“冲”,行政状况复杂称为“繁”;财政收入不良称为“疲”,治安状况恶劣称为“难”。相关岗位如果占四大标准中的一项就是“简缺”,占两项就是“中缺”,三项则是“要缺”,四项就是“最要缺”了。这四缺所对应的官员,也是有能力和级别要求的,一般情况下,担任“简缺”的官员是不能担任“要缺”的,而且任命方式也有差别。

清代府厅州县主官的职责为“刑名钱粮”,而长春厅为“借地设治”,根据军机处和理藩院的决定,地租由蒙古王公自行征收,长春厅通判的职能只是“弹压地方,管理词讼,承办命盗案件”,而“无仓库、钱粮之责”,不用建仓库为国家存储战备用粮或存放积谷,也不用收取地租。由于不用负责“钱粮”这一重要事项,日常事务就少了许多,所以长春厅理事通判设立之时,定位为“简缺”,正六品,而吉林厅和伯都讷厅主官都是理事同知,为正五品,要比理事通判高一品。

虽然长春厅是“简缺”,但行政事务却非常繁杂。当时,来到长春区域的人多是流民,文化程度不高,易起争斗,愿意用武力解决问题。连吉林将军都认为长春“厅民又多诉讼”。从刑部档案看,许多凶杀事件往往只因一件小事而起。而土地、债务之类的纠纷更是数不胜数。因此,对各类案件的处理速度和质量,成为衡量官员是否称职、是否勤政爱民的标准。比如《长春县志》在记载李金镛德政时就说他“长于折狱,夙昔积案多所平反”。长春历史上也有数位通判由于在这方面“履职不力”而被参革职。

虽然长春厅没有“钱粮”事项,但还有一些杂税需要承办,最早的税种就是“烟酒、牲畜税”。从长春厅设立当年(嘉庆五年,1800年)十一月开始,到嘉庆八年(1803年)年末为止,共试收3个年度,其中嘉庆六年收白银307两,七年收234两,八年收250两,于是以嘉庆六年的307两为标准进行征收,每年必须完成这个数额,如果达不到标准,不足部分就要由通判自己来补足。比如在长春厅任职时间最长的通判松鹤,在同治四年(1865年)去世时,还有大量税额没有完成,其身后也没有留下家产,朝廷于是让他所在的满洲镶红旗补上这笔税款。这,就是包税制。

除了地方官自己征收外,有些税收会委托公议会或商会征收,收多少就上交多少,称为“尽征尽解”。长春历史上著名的光绪十八年(1892年)商人罢市案,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当时长春公议会包办商品厘捐,但数目年年减少,于是清政府设局收捐,导致商人举行了全城性的抗捐罢市反抗,引发朝廷震动。

另外,在地租收取上,虽然规定由蒙古王公自行收取,可现实并非如此,长春厅民人根本就不在意这些规定,从嘉庆六年(1801年)开始,连续3年“拖欠租息”。无奈之下,蒙古王公于嘉庆九年(1804年)将此事呈报理藩院,理藩院便给六雅图下令,让他查明民人“积欠地租数目,分四年代收”,然后交给蒙古王公,同时还要代收“本年度正租银两”,“会同散放”。所谓“会同散放”,就是长春厅地税并不全部交给蒙古王公,而是由长春厅通判与蒙古官员一起,分配给从官员到平民,包括士兵在内的郭尔罗斯前旗所有蒙古人。

实际上,在此后的100多年间,多数时候都要由长春厅配合蒙古王公完成地租收取工作,甚至后来形成了一种制度,长春厅要从收上来的地租中留下一成作为“役食工银”。这项工作,也增加了长春厅通判的工作难度。此外,还有每隔45年对老荒的丈量,从道光十四年(1834年)起每隔10年对东西夹荒的勘仗等等,都是既费工费时,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件,非常考验主官的能力。

肆 “要缺”与提职因素

随着流民的不断进入,土地开垦的持续扩大,长春厅人口快速增加,到嘉庆十六年(1811年)三月时,长春厅已有农户13877户,人口6万多人,开垦土地接近40万亩,每年交给蒙古王公的地租银达到8200多两。特别是在道光年间,农安乡和东西夹荒的设立,使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正月,盛京将军禧恩就曾奏称,“长春厅本属蒙古。民人交杂,公事繁多”。因此,在道光年间,长春厅由“简缺”变成了“中缺”。

进入咸丰年间,大量无业游民随流民进入东北,扰乱治安,甚至化身为匪。到了咸丰末年,维持治安、剿匪缉盗已成为长春厅通判的重要工作,这也成为他们获得奖叙或受到惩罚的重要原因。同治初年,朝廷出台规定,地方官如果能抓获大盗,就会按军功上报。长春厅历任官员中有多人因剿匪而得到朝廷奖励。比如:松鹤因为抓到著名农民军首领“滚地雷”王五而被赏花翎;博霖因为在农民军进攻长春时守住城池而被保举为伯都讷厅同知;李金镛也因为捕获许多巨盗而被提升为道员。

地方官们如果破获大案要案,固然可以获得表彰,进而升职,但如果“限满未获”,则会被参奏,受到各种惩处。因案被参的时限一般是半年,所以很多官员2年被参奏4次。随着被参奏次数的增加,处分也会加重,扣除俸禄、降职,最后被革职。在这个时限内,如果主官离职,那么接任的官员必须继续破案,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任务,一样会受到参奏。比如光绪初年的长春厅通判长青、钟彦就曾因此多次被参奏。而钟彦任内发生的杀人案件,其继任者福厚和王绍元“接缉办案”,都没能抓住凶手,均被参奏,这给官员们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刑部档案中,至今收藏着吉林将军参奏长春厅通判的档案。

后来,长春厅的发展速度甚至超过了当时的省城吉林,其战略地位日益重要,行政事务日趋复杂,到光绪七年(1881年)吉林将军铭安实行官制改革前,长春厅通判一职早已经成为“要缺”,而此时的伯都讷厅和吉林厅还只是“中缺”。“缺”的变化,反映出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对主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自然也不断提高。长春历史上有多任通判因“才不胜任”而被免职。比如,分别于道光十六年(1836年)和二十年(1840年)两次在长春任职的庆符,第二次任职时就因为能力不足“撤任归部,改选简缺补用”。

光绪八年,吉林将军铭安对吉林官制实行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把长春厅理事通判改为抚民通判。而且,由于长春厅“地当冲要,蒙民杂处,政务殷繁”,因此主官被定为“冲疲难题调要缺”。从那时起,到长春任职的通判,不再由吏部从京察一等的笔帖式、小京官等官员中选出,而是从已经在吉林省锻炼多年的官员中产生,并且突破民族限制,开始选用汉族官员。

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为府,“管辖一县,并自理地面各事宜,政务愈繁,该处本不征收银粮,兼之蒙民杂处,治理不易”,于是又定位为“繁疲难题调近边要缺”。

进入20世纪,日俄势力进入长春,这里成为三省通衢,华洋杂处,其地位更非过往可比。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吉林将军的《请补长春府要缺奏折》中,已经将长春知府之职定为“冲繁疲难近边题调要缺”了。一个“冲”字,突出了长春战略位置的重要性。

伍 官员的任职模式

清代官员的管理制度极为复杂,除了民族的要求和官缺的定位,还有各种“班”,没有担任实职的官员一般会被吏部分成各种“班”,如“候选班”“候补班”“单月班”“双月班”等等,怎样分班有专门规定。而在官员的任职模式上也有说法,分为护理、代理、署理、补授等多种模式。其中,补授是经各省将军、巡抚上奏,经过吏部考核,由皇帝下旨任命的实职,任期最多3年,期满开缺离职。署理则有3种,一是试署,即在正式担任某一职务前,先奏请皇帝和吏部取得同意后试用一年,期满后如果“办理诸臻妥洽,任内并无参罚处分,核与实授之例相符合”,便再次上奏,正式任命,成为实授的官员。二是正常署理,即符合要求、具备相应资格的官员,由上级直接任命担任某一职务,一般只需上报吏部备案即可,无需吏部批准。署理时限一般是一年,期满离职。如果表现特别优秀,在署理期间可奏请变成试署,再进一步补授实缺,长春历史上有名的地方官孟宪彝就是如此。三是暂署,即符合资格的人临时担任某一职务。清朝中后期,特别是光绪朝,具备官员资格的人过多,于是各地将军、巡抚、总督等通常采用署理或暂署的方式任命官员。长春府时代,从1889年开始到清末的22年中,竟有20任知府,其中多数是署理,只有同勋、文韫、谢汝钦、王昌炽等几人为补授。

光绪末年,多种因素叠加,使长春的地位进一步提升,被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称为“吉林之门户”。因此,对管理者提出较高的要求,很多官员因才不胜任或素质平庸而离职。清朝推行新政后,吉林省成立提学司、提法司、实业司、民政司等多个新式行政机构,再加上巡警、检察审判机关,四路兵备道的设立等等,大量外省官员随同督抚投效吉林,导致吉林省的候补、候选官员数量极多,长春知府的更换更为频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长春的发展。当然,受社会发展和改革推动,清末的长春府官员虽然任期短,但也实施了很多促进长春与现代社会接轨的措施,如宋春霆兴办了巡警组织;章绍洙建立了长春中级审判厅、检察厅;孟宪彝推动了商埠地开发;许元震则将旧式衙门撤销,解散了四班衙役,建立了总务科、民治科的新式衙门;何厚琦则积极推动长春防治鼠疫。

陆 其他主要官员

清代长春厅(府)除了通判,还有其他主要官员。

首先是巡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兼管监狱,有自己的衙署。巡检级别低,权限也小,因此没有民族限制,从长春厅建立开始,这一职务绝大多数由汉族人出任。

其次是训导,是承办童生考试、管理儒学、负责文庙“春秋两祭及平时典守事宜”的学官。吉林巡抚陈昭常曾说:“教职一缺,有整饬士风,教育地方之责”。训导也是由吏部提出人选报皇帝批准的官员,地位重要,建有衙门,称为儒学署。清代一个地方是否有学官,是其行政机构是否完备,文化、教育是否发达的标志之一。长春厅最开始的居民是流民,对教育没有迫切需要,经过六七十年的发展,教育才兴旺起来。直到同治十一年(1872年)才决定设学官,任命一名“儒学训导”。光绪十五年长春厅升府后,厅训导改升府教授。

由于训导(教授)一职收入微薄,很少有获得奖叙提职的机会,而当时吉林省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对外地官员也没有吸引力,因此当时的学官多从附近省份选拔或由本地人担任,并且流动性较差。《长春县志》记载,从同治十一年到宣统三年(1911年)的40年中,长春只有5任训导(教授),其中有2人任期超过10年,其中就包括首任训导王迎寿。

清朝实施新政,对担任教职的官员冲击最大。因为停办科举,推行新式教育,学官便再无用武之地。宣统二年(1910年),吉林省出现教授、训导等官员辞职风潮。其中,长春府教授鲍俊卿也因处境艰难、“俸薪廉薄,入不抵出”而于宣统三年十二月提出辞职,得到批准。从此,长春历史上再无学官。

此外,长春厅升府后,还在农安靠山屯(后改为朱家城子)设分防照磨一员,相当于公安分局的职能,管理着半个长春府的社会治安。

从光绪末年开始,受新政影响,西南路道、巡警总局、税捐局等新式机构陆续成立,长春出现了一批新的职官。但是,仅从清代长春的百年历史来看,他们的影响无法与通判(知府)、巡检(府经历)和训导(教授)等官员相比。

[作者为长春市社科联(社科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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