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原标题:《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九派新闻
12月15日,记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贵阳市新修订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会现场
2004年8月2日经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并于8月9日公布施行的原《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迄今已十七年。虽然该《办法》对维护贵阳市道路交通秩序、人身财产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出现了车辆爆发式增长、道路资源与通行需求不平衡等新情况、新问题,给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难度,也影响城市形象和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发布会现场
为了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治理能力,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针对新时代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存在问题,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人民网记者提问
据悉,新发布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9章63条,经2021年4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鹏主持会议并做总结发言
发布会现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鹏主持会议并做总结讲话。李志鹏表示:《办法》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创新和农村交通安全治理,及省政府对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提出要求作出重要部署。既是补充、细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贯彻落实上述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人民为中心,排堵保畅、优化环境、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具体体现。是为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实施“强省会”行动、促进贵阳贵安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贵阳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陈寿宇就发布《办法》进行了解读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田胜松宣读了《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公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陈寿宇就发布《办法》进行了解读,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主任委员蒋景华就《办法》立法背景发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刚作讲话。来自该市市司法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参会并回答了来自媒体的提问。
【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一)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的交通保障
条例第三十二条解读:本条对大型群众性、大范围施工情形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予以规范。
贵阳作为省会城市,会展经济较为发达,举办各种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较多;城市建设开发任务重,城市建设中大范围施工现象也较突出。为了适应这样一种客观情况和发展需求,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同时积极回应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下的交通组织,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采取限制交通的疏导管理措施,保障大型运输车辆的通行。本条明确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予以保障,并可以在相邻区域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关于解决停车难、停靠难、借道难等问题
条例第三十七条解读:本条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了规范。
为了更加合理充分有效地分配使用道路资源,缓解有关机动车停车、停靠、借道等难题,第三十七条结合实际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出了规范。
一是为规范执法部门电子监控抓拍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隐蔽式执法、逐利执法,强化规范管理,对交通技术监控取证及相关标识的设置进行了规范。
二是针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有关出租汽车和单位交通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上述车辆停车难,反而形成乱停乱放等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情况,分层次、有条件地作出了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1.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必须即停即走,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2.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3.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4.在特定路段、时间,允许包括社会车辆在内的其他车辆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这样,既主动地回应了群众关切,最大限度满足了上述车辆的停车需求,特别是解决了旅游客车等一些公共性、大容量车辆的停车需求,又对停靠、借道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范,确保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降到最低。可以说,这两个“最”——最大限度满足、最低限度影响,以期实现法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管理效果的最优化。
(三)关于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补充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条解读:本条对非机动车通行等进行细化、补充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虽然对非机动车通行做了相关规范,但仍然不够全面,难以满足变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此次立法,主要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行驶避让行人规范过于原则,实践中的避让方式不能有效保障行人安全通行等问题,结合我市大多数城市道路未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现象极为普遍,一些非机动车推行时不靠最右侧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通行秩序等问题,进行了有关细化和补充的规范。
一是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建设、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已建城市主干道能够满足设置非机动车道条件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
二是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非机动车通行、推行的具体规则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规范要求。
三是考虑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属性不确定,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后需要通过技术鉴定确定,导致路面执法和事故处理难以快速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本着尊重超标电动自行车涉及面广、量多的历史和现状,与省政府《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制度相衔接,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其在过渡期内应当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管理规则,过渡期满后即不得上路行驶。
四是在实践中,未成年人违法骑行家有自行车、共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教育主管部门和部分市民在本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提出建议,要求通过立法加强未成年人使用非机动车管理。为回应社会关切,从源头上控制未成年人违法驾驶非机动车,第四款规定了“禁止将非机动车提供给未达到驾驶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
(四)关于农村公路交通路长制管理
条例第四十五条解读:本条是对农村公路交通“路长制”管理事项进行的规范。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发〔2012〕30号、黔府办函〔2019〕123号、黔府办函〔2020〕36号等文件,对“路长制”和各级政府负责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提出了总要求,但对“路长制”的具体内容未作明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我市农村地区道路发展迅速,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滞后、交通安全管理薄弱、隐患突出、交通安全事故频发、预防交通事故压力大。为了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服务管理,使“路长制”落地落小落实,突出县、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一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参照我省“河长制”的模式,规定了公路交通安全“路长制”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机制。
(五)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智慧交通建设管理等如何实现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社会监督
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解读:这三条是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智慧交通建设管理等的规范,以发挥大数据应用发展优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效用,更好实现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社会监督和信息化发展的目标。
关于智慧交通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原则规定,国发〔2012〕30号文明确了相应要求。我市充分发挥大数据发展应用的优势,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强化智慧交通基础设施和应用体系建设,广泛、有效应用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人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各环节的工作,提高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效能,规范了执法行为,方便了人民群众,提升了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取得了明显效果。为了固化这些工作经验和成果,细化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更好体现我市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特色和优势,把大数据应用到便民服务工作中,进一步体现立法的地方特色和“放管服”要求,回应社会公众特别是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关切和期待,并与国发〔2012〕30号文的要求衔接,这次立法在“服务管理”一章中,用三个条文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智慧交通建设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新增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自完成审核之日起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可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类别等信息,而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二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分析研判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如果发现某个点位采集的违法信息量大的情形,就应当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提示宣传、勤务管理和现场执法,以减少或者杜绝类似情形的反复出现、持续发生。
三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在确认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且在录入信息之日起5日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和接受处理时限告知违法行为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便当事人及时获悉违法信息。
四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车辆登记、驾驶证管理、路面执法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凡是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件、标志、凭证的,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免于提交,免于提交的清单应当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政府政务数据共享的应有水平及时明确并且向社会公布。
五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智慧交通,完善相应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道路交通数据深度应用,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等,推进公安交通、交通、应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道路交通数据实现共享。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狄良军
编辑 刘娟
编审 谭仕伦 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