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含引证文件的专利文献公开内容的判断
原标题:对含引证文件的专利文献公开内容的判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周小祥 杨军艳 刘文治
【弁言小序】
鉴于专利文献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等多重属性,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经常会采用引证文件的撰写方式。在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中均可引证文件,尤其是背景技术,为反映其技术脉络,往往引证与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由于能够清楚交待专利技术的来龙去脉、突出发明重点、节约篇幅,采用引证文件的撰写方式已成为主流,受到很多申请人的青睐。对应地,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常有请求人主张的专利文献类证据引证其他文件的情形,那么引证文件所公开内容及以引证文件替代当前专利文献内容后所获得的新内容能否作为当前专利文献的公开内容,是无效审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理念阐述】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3节的规定,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尽可能引证反映背景技术的文件。引证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并且应当是公开出版物,包括纸件形式、电子出版物形式等。对于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其公开日应当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对于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其公开日不能晚于该申请的公开日。此外,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诸如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开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由此可进一步得知,作为引证文件,不管是针对背景技术还是针对发明内容的一部分,只要清楚地记载了该文件的出处,并且该文件符合专利法律法规中对引证文件的时间要求,可以承认其公开内容具有合法性。因为客观上,一旦该申请文件公布之后,公众就能很容易根据所引用的文件而获知有关内容,并且认为说明书已经清楚地记载了相关内容。
采用引证文件的撰写方式是否达到充分公开专利技术方案的要求,则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其中,对于需要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一般而言,作为引证文件,不管是针对背景技术还是针对发明内容的一部分,只要清楚地记载了该文件的出处,并且该文件符合专利法律法规中对引证文件的时间要求,就可以承认其公开内容得到合法性确认,进而,引证文件的内容就可视为已记载于当前文献中。但是,引证文件替代当前专利文献内容后所获得的新内容能否作为当前文献中隐含的、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要结合当前专利文献相关上下文的记载以及引证文件所公开的具体内容予以综合考虑,如果二者在具体的装置结构上存在差别且当前专利文献并未提及采用引证文件的结构来替代当前专利文献中所明确记载的结构,则不能将引证文件所公开的结构视为当前专利文献的整体方案所公开的内容,反之,如果当前专利文献明确提及采用引证文件的相关结构来替代当前专利文献中所明确记载的结构,则应当认为当前专利文献包含其所记载结构被引证文件里的相关结构替代后所形成的对应技术方案。
【案例演绎】
某案涉及一种用于翼式和旋转翼式打开的窗和门的隐式铰接装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铰接装置存在不允许活动框架在翼式打开过程中获得足够的打开角度的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涉案专利采用了如下手段:对紧固到活动框架上的第二支承元件28内的水平部分与主杠杆相连的第一铰接枢轴销72和所述水平部分与连接杆相连的第二铰接枢轴销86分别作了相关设置,使得第一铰接枢轴销72的轴线60相对于主铰接轴线可呈倾斜状态,第二铰接枢轴销86的轴线62相对于主铰接轴线也可呈倾斜状态,并在所涉结构上作了相应设置。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包括固定框架(14)和活动框架(16)的窗和门的铰接装置,包括:
要被紧固到所述固定框架(14)上的第一支承元件(26),承载主铰接轴线(34)和与所述主铰接轴线(34)正交的滑动引导件(36);
要被紧固到所述活动框架(16)上的第二支承元件(28);
具有第一端(40)、中间区域(42)和第二端(44)的主杠杆(38),其中所述主杠杆(38)的第一端(40)围绕所述主铰接轴线(34)被铰接到所述第一支承元件(26)上;
具有第一端(48)、第二端(52)和中间区域(50)的次级杠杆(46),其中所述次级杠杆(46)的第一端(48)能滑动地铰接在所述第一支承元件(26)的滑动引导件(36)中,其中所述次级杠杆(46)的中间区域(50)围绕与所述主铰接轴线(34)平行的第二轴线(54)被铰接到主杠杆(38)的中间区域(42)上,且其中所述次级杠杆(46)的第二端(52)围绕第三铰接轴线(60)被铰接到所述第二支承元件(28)上;
和具有被铰接到所述主杠杆(38)的第二端(44)上的第一端和围绕第二铰接轴线(62)被铰接到所述第二支承元件(28)上的第二端(94)的连接杆(56),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和所述第二铰接轴线(60、62)处于相对于所述第二支承元件(28)的固定位置且它们能够以使得允许所述第二支承元件(28)在与闭合或翼式打开的活动框架(16)的位置对应的第一位置和与旋转打开的活动框架(16)的位置对应的第二位置之间移动的方式相对于所述次级杠杆(46)的第二端(52)和相对于所述连接杆(56)的第二端(94)倾斜,其中,所述第三铰接轴线(60)由第一枢轴销(72)限定出,所述第一枢轴销与所述第二支承元件(28)的垂直部分(66)中形成的孔(68)可旋转地接合,其中所述第一枢轴销(72)具有以使得允许所述枢轴销(72)在第一和第二位置之间倾斜的方式与所述次级杠杆(46)的第二端(52)的孔(80)接合的部分(78),并且其中所述第二铰接轴线(62)由被紧固到所述第二支承元件(28)上的第二枢轴销(86)限定出,且所述第二枢轴销(86)具有以使得允许所述第二枢轴销(86)在第一和第二位置之间倾斜的方式与所述连接杆(56)的第二端(94)的孔(92)接合的部分(90)。”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主张其所提交的证据2记载了其引证文件公开内容,在此基础上,将证据2的引证文件附图中的内倒-平开窗扇的摆出装置替代证据2本身所采用的内倒-平开窗扇的摆出装置后可获得一新的内倒-平开窗扇的方案,该经替代而得到的内容用图XF示出,其也属于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且在创造性判断时,主张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图XF进行比对。
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2与其引证文件均为专利文献,引证文件的公开日远早于证据2的申请日,故对于那些不属于实现证据2必不可少的内容,可以认为证据2公开的内容包含了其引证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但是,对于引证文件所公开的内容能否替代当前证据2的内容并作为证据2中隐含的、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要结合证据2相关上下文的记载以及引证文件所公开的具体内容予以综合考虑。具体而言:
第一,证据2全文未提及采用其引证文件的结构来完全替换证据2中所明确记载的结构,从而形成一确定的技术方案。证据2的说明书中描述了引证文件中两十字导杆的安装情况及该结构存在的缺陷,仅指出可将摆出臂72设置为引证文件中可移动安装的情形,上述内容均未涉及将引证文件中两十字导杆的安装结构完全替换到证据2的安装结构中,形成确定的连接方案。
第二,证据2与其引证文件相比,在引导导杆和控制导杆两端的具体铰接结构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证据2公开了用于窗、门或类似的内倒-平开-窗扇的摆出装置,其附图示出了带有摆出臂的上部的平开支承件10的侧视图和俯视图,每个导杆十字38包括引导导杆40及控制导杆42,引导导杆40和控制导杆42通过简单的、在下面称为十字铰链44的、具有垂直的枢转轴线46的枢转铰链相互连接。引导导杆40的第一端通过具有垂直轴线50的平开铰链48与固定框架20连接、第二端(右端)通过具有垂直轴线54的平开铰链52与窗扇框架26连接;控制导杆42第一端通过平移平开铰链58与固定框架20连接,第二端通过平移平开铰链60与窗扇框架26连接,为安装平移平开铰链58,在安装于固定框架20上的旋入托架64的水平臂62内形成有长孔66,该长孔平行于固定框架20的上部水平臂16的横向方向,并延伸至旋入托架64的角弯折区域,且容纳引导销钉68,相应地,为安装平移平开铰链60,在摆出臂72的纵向方向上延伸有长孔84,在该长孔84中可纵向移动地支承有与控制导杆42刚性连接的引导销钉86。而引证文件中,引导导杆9与控制导杆13在交叉铰接位置14铰接连接,其中,所述引导导杆9的第一端具有引导销9’,该引导销9’在基本上平行于框架平面延伸的引导槽15’中在紧固板11中引导,引导导杆9的第二端在摆出臂铰接位置1’与摆出臂1相铰接;所述控制导杆13的第一端在铰接位置18与紧固板11相铰接,控制导杆13的第二端与平行导杆17相铰接,而平行导杆17再与摆出臂1相铰接。显然,证据2与其引证文件相比,在引导导杆和控制导杆两端的具体铰接结构方面存在差异,证据2中的引导导杆40在其两端均与框架部件相铰接,控制导杆两端均与框架部件平移平开铰接,而在证据2的引证文件中,引导导杆9,其一端与紧固板11平移平开铰接,另一端与摆出臂1相铰接,控制杠杆13,其两端均为铰接连接,且一端通过平行导杆17连接到摆出臂1,并非与框架部件直接连接。
由此可见,证据2与其引证文件中两十字导杆两端的连接安装结构存在差异,证据2中又未明确要将其两十字导杆的安装结构完全替换为其引证文件的情形,故不能用证据2引证文件中的结构来替换证据2中明确记载的结构并将该经替换后所获得的结构视为证据2的整体方案所公开的内容。因此,请求人将证据2的引证文件附图中的内倒-平开窗扇的摆出装置替代证据2附图中的内倒-平开窗扇的摆出装置后所获得新的内倒-平开窗扇的摆出装置并不属于证据2的整体方案所公开的内容,不可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