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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融资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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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分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有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其他到位资金和各项应付款七类。2008年以来,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及自筹资金占比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他资金及各项应付款占比则有明显提升,近年来房企受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外部融资渠道收紧,开发资金来源逐渐侧重于经营性融资。

按常见的融资渠道,房企的融资方式可以分为外部筹资性融资及内部经营性融资,我们将外部筹资方式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进行区分,股权融资主要有IPO、增发、配股、股东直接出资及合作开发,债权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信用债、资产证券化、非标融资、境外债、民间借贷六种;内部经营融资可以分为销售回款、应付款融资。

2016年9月以来,房企各债权融资渠道总体收紧:

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贷监管总体收紧,贷款集中度管理并未放松,多数地区并购贷亦需满足“四三二”要求,增长趋势放缓;

信用债:地产企业债仅限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不支持商业地产项目;公司债仅限借新还旧,并对企业性质和财务指标进行限制;当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房企发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募资用途有所放开;

非标融资:房企非标融资的途径主要是委托贷款和信托融资,目前二者均受到严格的监管限制

境外债:发改委要求房企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ABS产品:房企涉及的ABS主要有四种,供应链ABS、购房尾款ABS、物业收费权ABS及租金类ABS。近两年窗口指导也对房企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提出了相关限制。

从房地产开发各阶段的融资渠道来看,由于未满足“四三二”要求,且2019年银保监会23号文限制房企通过信托公司进行前融,房企在拿地阶段主要以自有资金拿地为主;在地产开发建设阶段,可以通过开发贷、并购贷、非标、供应链ABS等方式进行融资;销售运营阶段,房企可以发行ABS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境内债券融资目前以借新还旧为主、境外债融资渠道仅能置换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衡量房企杠杆时需关注其隐性负债。房企隐性负债形成主要有非并表公司常规性融资、合并报表范围内/外明股实债融资和有息债务无息处理三种方式:

非并表项目公司负债是指多个房企合作开发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时,非并表方实质上亦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体现在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明股实债融资有两个部分,一是集团层面上通过永续债、优先股等方式所进行的融资,对于房企大概率需承担偿债义务的权益工具,需将其作为房企的有息负债考虑,二是项目公司层面上的明股实债,主要指房企通过信托或私募基金等以“股权投资+股东借款”等方式为项目公司所做的融资,包括并表与不并表项目公司两种情况。并表项目公司的明股实债涉及的报表科目有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少数股东权益及其他应付款,非并表项目公司的明股实债则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体现为对某股权/信托的投资;

除此之外,房企涉及隐性负债的还有已出表的ABS,以及计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其他非流动负债科目中未出表的ABS,计入其他流动负债中的短融、超短融等一年内到期的债券,长期应付款中的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应付款中的关联方借款等。

2016年9月开始,地产融资渠道全面收紧。在地产销售回款滞后,融资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今年多家房企暴露信用风险。三季度以来,在政策“维稳”基调下,融资端边际放松。本文对房企融资方式、各融资渠道现状及隐性负债识别方式进行梳理介绍,以供投资者参考。

一、房企有哪些融资方式?

1、房企资金来源有哪些?

国家统计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分类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其他到位资金和各项应付款七类。

国内贷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等。

利用外资指收到的境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

自筹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股东投入资金和借入资金,但不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从各类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和国外资金。

定金是为使甲乙双方按约定签订正式经济合同,实现房屋交易,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者或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在报告期由购房者或单位交付的首付款及各种手续费(包括其中的外汇)。

个人按揭贷款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人(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采用分期偿还方式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其他到位资金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除此之外还有各项应付款,各项应付款是指本年项目建设和购置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主要包括应付工程款等。

2008年以来,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及自筹资金占比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他资金及各项应付款占比则有明显提升,可以表明近年来房企受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外部融资渠道收紧,开发资金来源逐渐侧重于经营性融资。从数据上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中,定金及预收款与自筹资金占比最高,2020年分别为27.62%、26.31%。

2、房企融资方式有哪些?

按常见的融资渠道,房企的融资方式可以分为外部筹资性融资内部经营性融资,内部经营融资可以分为销售回款、应付款融资;外部筹资方式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进行区分,股权融资主要有IPO、增发、配股、股东直接出资及合作开发,债权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信用债、资产证券化、非标融资、境外债、民间借贷六种。

对应于统计局口径,股权融资渠道计入自筹资金(于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则计入利用外资);银行贷款应计入国内贷款(于境外贷款则计入利用外资);发债资金并没有单独披露,由于项目公司使用的信用债资金通常由股东发行,然后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转入项目公司,属于股东投入资金,应纳入自筹资金统计;资产证券化同样计入自筹资金;非标融资中,常规性的信托贷款计入国内贷款,由股东借入的非标资金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转入项目公司的部分计入自筹资金,信托、私募基金等投入的股权资金或明股实债的资金应纳入自筹资金统计;境外债计入利用外资,但以股东借款形式借给项目公司的部分计入自筹资金;民间借贷计入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统计;自有购房款计入定金及预收款,个人住房贷款计入个人按揭贷款;供应链融资计入各项应付款统计。

二、地产融资周期如何变化?

1、2008年以来房地产周期

房地产行业是强周期行业,不同阶段下的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未来发展、房企经营策略选择均有重要的影响。地产调控政策主要包含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

2008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先后经历3轮明显的小周期。政策放松时点分别出现在2008年9月、2011年12月以及2014年5月,政策转向调控的时点则为2009年6月、2013年1月和2016年9月:

2、地产融资调控政策变化

由于地产行业高杠杆的特性,融资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影响房企资金链的紧张程度,并通过房企拿地、开工及施工和销售行为影响市场热度。

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2008年11月,国常会出合理扩大信贷规模[1],金融监管放松。2009年3月,银监会发文允许一定条件下信托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间接融资[2],信托贷款门槛实质性降低。

2009年6月至2014年5月:2010年房企融资环境随着周期调控有所收紧,后与调控周期出现背离,整体较为温和。2010年1月,央行工作会议提出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要求加强贷款用途管理[3];2月,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所有房地产项目必须重新满足“四三二”条件[4],地产融资渠道总体收紧。2012年之后,随着基金子公司[5]、券商资管[6]融资通道打开,美元债发行简化[7]等因素影响,融资环境较为温和。

2014年5月至2016年9月:2014年9月,国内上市房企获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8],2015年,公司债发行和交易制度改革[9]进一步拓宽了房企境内债融资渠道,当年获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房企也拓展至16家以地产为主的央企集团或其下属地产企业[10]

2016年9月至今:除了中央在疫情期间救急外,地产各融资渠道呈现整体收紧态势。银行信贷门槛仍高,监管针对非标融资持续发力,信用债发行用途受限,境外债监管不断加强。2021年以来,接连发生的信用风险事件已引起监管的重视,10月,发改委摸底地产美元债到期情况,要求加强美元债兑付监管;11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举行房企代表座谈会,单月债券市场融资有所回暖;此外,按揭贷款投放也有所加快。

3、非标融资

房企非标的资金来源大部分仍为银行资金,融资主要途径是委托贷款和信托融资。

2012年,证监会允许券商、基金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非标投资新增了银证、银基、银证信、银证基四类渠道。为防止非标投资发展过快引致风险,2013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上限为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的较低值,限制了商业银行理财资金非标投资比例,非标投资出现了向监管尚未完全覆盖的表内同业业务转移的趋势。2014年,央行、银监会等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堵塞了通过同业业务进行非标投资的通道。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中非标的占比从2013年的27.49%下降到2015年的15.73%。

针对表内非标,2018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了设置流动性匹配率监管指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计算流动性匹配率时,不同于其他资产的阶梯型权重,包含表内非标的其他投资不论期限权重均为100%,银行需要控制表内非标投资的规模以达到监管指标的要求。2018年,央行、银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禁止资产多层嵌套、禁止通道业务。

 信托贷款

信托公司向房企发放贷款同样需要满足“四三二”要求。2005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对信托投资公司向房企发放贷款需满足“四三二”条件,这一文件出台直接影响房地产信托贷款投放,房地产信托贷款规模迅速下降。2009年3月,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对于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可放宽四证要求、开发商资质要求。受到政策的“鼓舞”,房地产信托融资活跃起来。这一例外规定在2010年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被停止执行。但由于银信合作成为提供流动性的重要渠道,2010-2011年,房地产信托经历了喷发式的增长,在2011年第三季度,资金信托流向房地产领域的比例达到17.24%。

加强信托资金流入地产行业监管。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并对存量业务形成整改,这对非标资金池的排查清理力度在2016年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得到加强。2017年4月,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房地产融资占比高、贷款质量波动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量较大、占比较高的信托公司。但由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依然保持着更高的资金吸引力,2017年及2018年投向房地产领域的信托资金规模分别为2.28万亿元、2.69万亿元,同比增长59.69%、17.72%。2017年12月,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中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且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等限制或禁止领域。该规定削减了银信通道业务规模,也进一步限制了通过这一渠道流向房地产的资金量。

2019年5月,银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信托公司向房企违规融资的途径主要有:向“四证”不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资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提供融资,或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提供融资,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对房企融资的模式。2019年7月,银保监会约谈房地产信托体量大的信托公司,并对部分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进行余额管控。同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半年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坚决遏制房地产信托过快增长、风险过度积累的势头。2019年第三季度起,流向房地产领域的信托资金规模较一二季度减少,全年规模增长趋于停滞。

2020年3月,各地银保监局传达2020年信托监管要求,提出继续压降信托通道业务,并按照资管新规过渡期整改要求制定年度“去通道、去嵌套”整改计划。同时监管还对非标资金池及房地产信托业务管控做出规定,要求持续压缩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业务,且2020年各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资产余额不得高于2019年末存量规模。2020年10月,银保监会在《关于开展新一轮房地产信托业务专项排查的通知》中要求继续严控房地产信托规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穿透监管。

目前,银保监会对于信托机构资金流向地产行业一直保持严监管态度,房企通过信托机构融资大概率不会放松。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不承担信用风险,仅收取代理手续费。具体来说,委托贷款一般指投资非标资产中的银证、银基模式,即券商、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银行进行贷款发放。

证监会分别在2011年和2012年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券商、基金设立资产管理计划,银行通过银证、银基合作等新增渠道投资非标资产的规模增加。2012年新增委托贷款规模达1.28万亿元,占社融比例为8.14%;2013年新增委托贷款规模翻倍,达到2.55亿元,占社融比例为14.71%。央行于2017年一季度评估时开始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2017年新增委托贷款规模较2016年下降63.42%。

由于监管趋紧,房企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途径受到限制。2018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限制了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用途、资金性质、贷款领域等方面,包括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等,堵塞了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投资非标的渠道,委托贷款规模迅速萎缩,2018年至2020年,新增委托贷款均为负值。

4、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底层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保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融资目的的业务活动。根据底层资产的不同,房企涉及的ABS主要有四种,供应链ABS、购房尾款ABS、物业收费权ABS、租金类ABS。

房地产供应链ABS

房地产供应链ABS通常采用反向保理的方式,即以核心房企为发起人申请保理业务,经上游供应商同意后,由上游供应商向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以获得保理融资;保理公司再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形成的保理合同作为基础资产打包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出售给投资者;当应收账款到期时,由直接债务人项目公司或核心房企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支付价款。房地产供应链ABS可视为房企通过申请转让对上游供应商的应付账款,提前进行应付款支付的一种融资方式。

◾房地产物业费ABS

 物业费ABS以物业管理公司为发起人,物业费及其他附属收入[1]为底层 资产,并由物业公司母公司提供外部增信。物业费ABS一般采用以下交易结构方式:

▪单层SPV结构:原始受益人为物业公司,以物业公司享有的物业合同债权为基础资产直接发行ABS,由物业公司母公司提供外部增信。

▪双层SPV结构:原始权益人是信托公司或委托贷款放款公司,基础资产是信托受益权或委托贷款债权,即物业公司先将物业合同债权质押给债权人,构造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债权,再以委托贷款债权/信托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由物业公司母公司提供外部增信。

2)CMBS

市场上CMBS主要以“信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结构为主,即房企通过信托计划向标的物业持有方(以未来的租金或运营管理费收取权、物业股权为质押物)发放信托贷款,再将该信托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自2020年起,市场上也出现了单层SPV的项目,即房企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以贷款债权直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1]其他附属收入包括场地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家政服务费、绿化养护费、示范区管理费、停车费收入、维修服务费、物业服务费

四、房企隐性负债怎么看?

房企融资方式较为多样,部分融资方式并未计入有息负债的相关科目中,但实际上属于房企负担的债务,即隐性负债。我们将房企的隐性负债具体定义为并未计入房企合并报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科目中,但实际上属于房企负担的有息负债。

我们主要从1)非并表公司常规性融资;2)合并报表范围内/外的明股实债;3)有息债务无息处理三个方面介绍房企的隐性负债。

1、非并表公司常规性融资

多个房企合作开发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时,由于房企持股比例较低或对项目的实际控制力较弱,导致项目公司成为其非并表企业,从而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形成的有息债务不会体现在房企的报表中。

由于项目公司的负债结构多数并不披露,此类表外负债识别难度较高,此处提供两种粗略的估计方式,仅供参考:

 ▪通过对房企担保余额中对合/联营公司的担保金额进行粗略估计,但此种估计方式建立在项目公司的融资均需通过房企担保来进行,对表外负债会有明显低估;

 ▪房企对项目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质上是项目公司净资产中归属于自身的部分,可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乘以杠杆倍数进行粗略估计。在杠杆倍数设定上,可根据房地产行业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资本金为20%不变,其他项目为25%”,杠杆倍数设定为4和3两种情形。

2017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贷款、明股实债等模式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做出限制[1]。同年5月,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2017年信托公司现场检查要点》,重点检查房地产企业违规融资行为,包括“股+债”项目中是否存在不真实的股权或债权等,“明股实债”类融资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2019年,银保监会23号文[2]提出的违规融资模式有信托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为房地产变相提供融资的方式。目前房企通过明股实债模式融资的途径受到限制。

 3、有息债务无息处理

房企可能通过将部分有息负债记入一些非典型性有息负债科目,主要有应付款项类科目及其他流动负债科目。

房企融资方式较为多样,在衡量其杠杆水平时,除了常规的有息负债科目,对于隐性负债所涉及的科目,也需要仔细甄别,重点需要关注的隐性负债融资模式有三种:

非并表项目公司负债,涉及的报表科目有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报表范围内/外明股实债融资,涉及的报表科目有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少数股东权益、其他应付款和长期股权投资;

已出表的ABS,以及计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其他非流动负债科目中的未出表的ABS,计入其他流动负债中的短融、超短融等一年内到期的债券,计入长期应付款中的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应付款中的关联方借款等。

六、风险提示

1)房企调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2)新冠疫情扩散超预期;3)资料提取失误

证券研究报告:房企融资全解析

对外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4日

报告发布机构:中泰证券研究所

参与人员信息:

周岳 | SAC编号:S0740520100003 | 邮箱:zhouyue@r.qlzq.com.cn

缪雪阳(研究助理) | 邮箱:miaoxy@r.q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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