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曝光第四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执法的持续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1年度第四批2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台州斯威洛车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31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斯威洛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2021年8月26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斯威洛车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台州市椒江海航机械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行政处罚案
2021年8月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椒江海航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2021年8月27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椒江海航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浙江大马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1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大马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马某某等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升降机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如实记录2021年5-6月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十二条、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2021年7月22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大马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3项违法事项每项各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4、尹某某未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6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岩区院桥镇鉴湖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在该村租用的场所擅自进行混合灌装稀释剂,其所使用的原料及生产的产品均为危险化学品。尹某某在未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2021年8月23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尹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5、台州市通力制冷元件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20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台州市通力制冷元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氧气瓶、丙烷气瓶储存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液氨罐储存区未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隐患。台州市通力制冷元件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台州市通力制冷元件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台州市通力制冷元件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1年7月1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通力制冷元件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的行政处罚。
6、台州祥发化建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7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祥发化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台州市路桥水果批发市场商铺3号的经营店面内危险化学品油漆超量储存。台州祥发化建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规定,2021年6月28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祥发化建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7、台州乔克工贸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17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乔克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自动仪表车缺少防护罩、配电箱箱体未可靠接地、危化品储存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台州乔克工贸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危化品储存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决定对台州乔克工贸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1年8月20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乔克工贸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8、台州市开翔塑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22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开翔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涂和烘干作业现场未张贴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存在货运电梯载人,生产车间电线私拉乱接且线头裸露)擅自生产经营等问题。台州市开翔塑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台州市开翔塑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台州市开翔塑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1年8月25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开翔塑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9、台州市路桥食品冷藏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26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路桥食品冷藏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氨机房部分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型,氨机房电线未按防爆要求使用金属套管,升降机无限载标志,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问题。台州市路桥食品冷藏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台州市路桥食品冷藏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台州市路桥食品冷藏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1年9月7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路桥食品冷藏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浙江天锦地泰金属有限公司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2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天锦地泰金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2021年8月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天锦地泰金属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11、台州市联众力合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封堵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2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联众力合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安全出口被封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2021年8月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联众力合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夏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12、浙江腾隆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2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腾隆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同时作为出租方未与厂区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问题。浙江腾隆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浙江腾隆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陶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浙江腾隆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的行政处罚。综上,2021年8月17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腾隆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陶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13、台州市东鑫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1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东鑫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问题。台州市东鑫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台州市东鑫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台州市东鑫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8万的行政处罚。综上,2021年9月15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东鑫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6万的行政处罚。
14、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28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危险物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决定给予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行政处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行政处罚;综上,2021年7月27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5、浙江瑞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落实危险作业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28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一家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工程承包方浙江瑞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高处和动火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浙江瑞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落实危险作业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1年7月23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瑞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万的行政处罚。
16、台州市易速达车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9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易速达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区部分车间出租给浙江珂勒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台州市易速达车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2021年9月27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易速达车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台州市易速达车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17、临海市金康特种制管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10月13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临海市金康特种制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新员工艾某某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生产车间退火炉未设置明显的注意高温等安全警示标志。临海市金康特种制管有限公司未对新员工艾某某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临海市金康特种制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生产车间退火炉未设置明显的注意高温等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临海市金康特种制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1年11月3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临海市金康特种制管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18、台州亿盈鞋业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6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亿盈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2021年9月22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亿盈鞋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19、温岭市城浩鞋业有限公司未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14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岭市城浩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2021年9月24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温岭市城浩鞋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玉环市帝源机械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市帝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抛光车间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2021年9月24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玉环市帝源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1、台州中杰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中杰齿轮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1.四楼仓库超量存放五桶危险化学品甲醇(每桶约1吨,共计5吨);2.热处理车间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台州中杰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台州中杰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台州中杰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1年9月2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中杰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22、玉环县金力工艺品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玉环县金力工艺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主要负责人庄某某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现场存在氧气瓶无防倾倒装置、成品仓库货物堆放过高、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问题)。玉环县金力工艺品厂主要负责人庄某某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9月3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玉环县金力工艺品厂主要负责人庄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3、仙居县洋天工艺品厂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7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洋天工艺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2021年9月28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仙居县洋天工艺品厂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4、台州欣选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7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州欣选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9月28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欣选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5、献县百利安装施工队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1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兴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工程承包方献县百利安装施工队承包的该公司3号厂房浇注线环保设备及部分原有环保设备技改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王某某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登高作业。献县百利安装施工队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2021年11月3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献县百利安装施工队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6、台州博滔鞋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7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博滔鞋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台州博滔鞋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蔡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11月3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博滔鞋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蔡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