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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执法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争议的几类处罚规定,他这么看!

媒体滚动 2021.12.09 11:20

关于《安全生产法》部分处罚项在执行层面的探讨

作者:吴 迪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新修改部分有多个亮点,例如,“三管三必须”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明确;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更大的震慑作用;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成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正确理解、运用《安全生产法》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的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是对一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笔者就日常执法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争议的几类处罚规定,结合实际操作进行探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方面

满洲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一家加油站测量两个埋地油罐之间是否达到了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方面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中的“较大”如何判定?要在实践中综合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现隐患而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一定罚款吗?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如可证明生产经营单位确无能力发现隐患,实施处罚时无主观过错可作为考量因素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于“较大”危险因素的判定目前尚无明确依据。笔者结合日常执法检查的情况,认为“较大”危险因素的判定应根据企业类型、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管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安全风险分级台账等综合认定,不宜单纯以能够造成人员伤害的严重程度、事故等级来划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可见,生产经营单位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两个义务,第一百零二条的罚则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进行了规定,而对“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规定处罚。但是,发现事故隐患是消除事故隐患的必经过程,如果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企业没有发现的,那么是否要“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并未把企业的主观问题纳入考量范畴,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同时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将企业主观因素作为情节考虑,适当裁量。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由于第三方等原因确无能力发现该隐患,则处罚应适当减轻或免除。而未及时消除的隐患有多大危险性,执法人员也应当进行专业判断,把后果严重性体现在对处罚结果的裁量之中。

关闭破坏生产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等方面

如何判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家进行判定,杜绝“应移未移、以罚代刑”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给《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了新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上述规定可见,此类违法行为在刑事违法事实认定上的成立要求在于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家进行判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如发现确实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及时邀请专家进行判定。如执法现场不具备二次判定的条件就要对现场进行全方位、整体性的视频记录,并且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陪同人员或现场负责人当场进行确认,同时收集有关事故案例等资料与司法机关就违法事实进行研判,如司法机关认为不具备刑事违法事实的成立条件就应以行政处罚方式进行处理,要坚决杜绝“应移未移、以罚代刑”的情况发生。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对违法事实的严惩处,要求执法人员做到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对每一项处罚都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要坚决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和以罚代管的工作方式。只有认真理解、准确把握每一项违法事实处罚的成立条件才能避免处罚失当的情况发生,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因行政处罚不当被复议、诉讼的情形。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责任编辑:肖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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