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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仅限凌晨,执法宽严当以法律为准绳 |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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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限制执法者的法律准绳脱缰了,所造成的伤害,恐怕比“犬害”要更大更深远。

文 | 时言平

云南昭通又现“最严限狗令”。

近日,“昭阳区综合执法局”公众号发布消息称,云南昭通市城市昭阳区城管局发布通告,规定遛狗只能在凌晨00:00至早上6:00 时段。同时,禁止任何犬只进入“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在内的公共区域,还规定犬只必须戴口罩。此事见诸网络后引发一波热议。有网友建议全国推行,但也有网友质疑此举是否执法过度。

与去年底昭通威信县发布的“城区遛狗三次即捕杀”规定相比,虽然没有那么杀气腾腾,但昭阳区“遛狗仅限凌晨”“给狗戴口罩”的要求,还是让不少人觉得规定过于苛刻严厉。尽管养狗乱象正日渐侵占有序的公共空间,公众苦“狗患”久矣。但就公共治理而言,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思维,显然有待商榷。

城市里的“人狗之争”,本质上还是“人人之争”,即养犬人与其他居民之间的冲突。其中,最为突出的矛盾,反映在遛狗不牵绳的行为频频惹出伤人、吓坏小孩等事端。

养犬人要文明养犬,执法者也得文明执法。依照相关规定,文明遛狗是养犬者的责任;而对标法律准绳、做到依法执法,就是执法者最好的文明执法。越过法律法规的边界,无论是否能够根治“犬害”,对于法治而言,都是一种僭越和伤害。

公共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精细的工作,不可急功近利,更不宜使用出格越界的权力手段。只有以法律为准绳,呵护好每个人的权利,才是真正呼应民众诉求、为民排忧解难的正确途径。“遛狗仅限凌晨”的鲁莽规定,为治“犬害”限制了遛狗时间,却也松开了法治的准绳。执法宽严,当以法律为准绳。脱离法律法规的范围过度执法,无论是个人意志使然,还是满足部分群体的迫切诉求,终归是违背法治精神的。

治理“犬害”,无论当地是为了达成创文创卫的目标,还是为了还市民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执法者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对文明养犬多些耐心劝告、对养犬相关法规多做宣导,其效率虽比不上“一刀切”,却可以避免矫枉过正、过度执法。毕竟,如果限制执法者的法律准绳脱缰了,所造成的伤害,恐怕比“犬害”要更大更深远。

特约评论员 |  时言平(专栏作者)

编辑  | 李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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