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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申请公租房,结婚了还能住吗?最新政策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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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9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新政策针对租户的

年龄、户籍等条件放宽了

小编收集了

网友们关注的几个问题

向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

工作人员进行了提问

单身申请公租房,结婚了还能住吗?

答: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住房、财产、收入等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住保中心报告。经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居住。

外地迁入的居民户口须满1年?

答:新政策取消“从外地迁入的居民户口须满1年”的条件限制。

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35周岁?

答:2022年1月1日起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18周岁。

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及就业的年限针对前几批租户来说,是否就业满五年就不符合了?

答:无房职工学历及就业的年限只针对新申请的对象。

租户资料多久审核一次?

答:之后将会进行动态审核,定期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进行审核,不具体明确审核期限。

没有买房子的可以一直租吗?

答:不可以,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最早几批住进来的还是只能住6年吗?

答:是的。

房子车子列入审核范围?

答:房产情况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车辆情况一直都是在审核范围内的,这次新发布的办法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车辆情况也纳入了审核范围。

租户可以申请小户换大户吗?

答:目前不可以。

已买房的人员腾空期是多久?可以申请延长吗?

答:3个月,有正当理由经审核可以再延长3个月。

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公租房。因正当的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购买存量房等其他方式获得房产的,从房产交易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情形的,从承租家庭条件变化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没有按时腾退怎么办?

答:市建设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要求限期腾退并补缴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拒不履行的,市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对户籍要求是不是有了修改?

答:2022年1月1日起,除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和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外,碧湖、大港头、老竹等乡镇的对象也纳入保障范围。

申请公租房的租户,无转让住房记录需要几年?

答:无转让住房记录由“3年”改为“5年”。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件出台背景

一是全省公租房保障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全省公租房保障数字化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到2021年底,完成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范和公租房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制定印发。组织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准入政策调整和管理流程等内容的梳理工作”。对照省建设厅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及《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目前丽水市区公租房管理办法在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方式、审核流程、审核时限等方面已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

二是户籍制度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原《办法》中对于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要求已不符合住房保障的初衷。同时,2020年第79期审计简报中提出“我市多地公租房管理办法不符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并建议“市住建局应督促各县(市、区)及时修订完成公租房管理操作规程,确保全市住房保障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顺利推进”。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市区一直在积极地修改完善公租房保障政策,准入门槛逐渐降低,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但是随着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在实施公租房保障工作过程中,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也面临着新问题,原《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环境下对公租房保障实际工作的要求,因此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内容,简化流程,进一步提升市区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完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水平,基本构建进退有序、规范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管理机制。

文件依据

1、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4、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政令〔2010〕276号)

5、

《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

6、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

7、

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

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执行范围。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

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救助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丽水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二)执行的有关期限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网上申请或向市住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调整了整体结构,分为八个章节。原《办法》第一、二、六、七章阐述内容不变,第三、四、五章参照《导则》流程修改为“准入管理”“配给管理”“配后管理”“退出管理”,分别设为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

原《办法》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与第四十九条合并为一条表述;删除原《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共五条;增加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共四条。全文共五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保障对象的修订

参照《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本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作为同一类保障对象分档保障。单独设置准入条件,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另行制定的《保障标准》中予以明确具体,该《办法》中不作详细规定,便于灵活开展保障工作。

(二)准入条件的修订

01

户籍条件

(1)取消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35周岁的年龄限制。修改为“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18周岁”。

(2)取消“从外地迁入的居民户口须满1年”的条件限制。

(3)取消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的条件设置,修改为“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4)调整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要求,分别修改为“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和“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将碧湖、大港头、老竹等乡镇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02

收入条件

增加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收入准入条件,并对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条件予以修改。经济收入条件表述为“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市区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具体收入标准在另行制定的《保障标准》中予以明确。

03

财产条件

参照《导则》增加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财产准入条件,将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纳入审查范围。

04

住房条件

(1)将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住房条件审核范围。近几年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发的商品房较多,价格相对市区较低且交通便利。有一定经济实力但在市区买房有较大压力的会选择在开发区购买房产,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这部分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故此次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纳入房产审核范围。

(2)参考《导则》和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取消原《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约束性条件。

(3)将无转让住房记录由“3年”改为“5年”,且将被征收中的产权调换纳入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审核范围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都属于政府征用私有房产而采取的一种补偿方式,而非补助方式,建议与因析产、赠予、出售等转移房产的同等对待,且参考省内兄弟地市的情况,征收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并不区分表述,并规定转移年限来核定自有房产范围。故将原《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删除,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被征收(货币补贴)”改为“被征收”。参考《导则》5.3将房产查询时间延长为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后,可以通过房产查询查到是否在5年内有无房产情况(包括已被征收的房产)。对于后续安排了安置房已经房产登记的,也可通过房产查询查到其房产情况。

(4)其他准入条件的修订。

一是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及就业年限予以修改,表述为“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大学生毕业后无待业或失业相关证明则毕业当月起视为就业。

二是外来务工人员关于持有相应等级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具体等级要求在另行制定的保障标准中规定。

三是修改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关于缴纳社会保险或缴存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四是为确保不重复享受政策,就业无房职工准入条件增加“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条款。

(三)申请审核流程的修订

01

优化申请方式

公租房申请家庭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网上直接申请,不再需要通过书面申请。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再需要通过用人单位审核,可随时提出申请。

02

简化审核流程

取消街道或单位公示环节。目前公租房申请事项实现全省收件统一、材料统一、表单统一,各地无法自行配置个性化收件需求。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已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社区)审核意见,故无需再通过街道或单位公示。

03

缩减审核部门

根据省数字化改革总体部署,不再具体明确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公租房资格审核将实现业务协同场景,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申请家庭准入条件进行审核。

04

缩短审核时限

根据《导则》及工作实际修改了公租房审核时限,申请审核周期从62日缩减为28个工作日。

(四)配给管理的修订

1、修改不再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情形。参考《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将“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政府不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修改为“公租房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不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70%的,政府不再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

2、取消“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承租期”。参考《导则》,考虑到新就业大学生对于丽水未来的发展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但收入不高,再者,市委市政府一如既往得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为了更好得实施民生优惠政策,取消了第一个、第二个承租期的概念,承租期内(最多6年)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每年定期审核,不符合的对象予以取消保障,责令腾退)。并将“公租房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修改为“公租房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五)退出管理的修订

1、将年审制度修改为动态审核,随着全省公租房数字化改革的推进,动态审核将成为可能,故修改为定期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进行审核,不具体明确审核期限。

2、根据实际工作,将年审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分为按期腾退的和不按期腾退的,有住房的和无住房的,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和不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分类分情形针对性的予以具体阐述,因情施策,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本办法以《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72号)为基础,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符合全省数字化改革总体部署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更具实际操作,便于日常管理。

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一)《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登记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其配偶、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英雄模范、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夫妻一方年满70周岁等家庭;

3、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为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

(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公租房房源不足时,选择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在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当公租房房源充足时,已轮候到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未在指定时间参加选房或签订公租房合同的,应视为自愿放弃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对象已轮候到实物配租而放弃本次配租的,其实物配租位次按照重新登记时间排序轮候。

第三十三条所列对象都是老弱病残或是对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群体,对房源有特殊需求。为体现人文关怀,在实物配租时给予特殊照顾,如没有合适房源可放弃实物配租保障。

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九

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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