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得意烤鱼餐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5月11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元宝山区得意烤鱼餐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厅内墙壁贴有宣传画一幅,标有“乌江鱼42元/斤”字样;在该餐馆食品加工间发现3条黑鱼,每条鱼长度约35厘米,重量约1.5公斤。
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乌江鱼实际为鮰鱼,系人工养殖鱼,非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乌江鱼。因该餐馆菜品由当事人自行发布,故未产生广告费用。
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乌江鱼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农门阵饭店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21日,常德市桃源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行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桃源县农门阵饭店在菜单、店内宣传画、店外站牌上有“招牌菜、沅水大鱼头”等文字和图片。
经查,当事人在烹饪中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为人工养殖鲢鳙。为吸引消费者,当事人于2021年3月7日开始以沅水大鱼头为宣传噱头,误导消费者认为店内销售的大鱼头为沅江里的鱼。
桃源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对商品的产地、质量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渔之宴河鲜自助火锅店虚假宣传案
2021年5月1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天津北路渔之宴河鲜自助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河鲜展示柜内存放有5条活鲟鱼,其上方0.75×2.5米的彩色宣传灯箱上印有“中华鲟”字样及相关介绍,并印有鲟鱼的彩色图片;店内使用的菜单上印有“中华鲟”菜品品名,原价118元/位,会员价95.9元/位。
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中华鲟实际为从新联市场的鸡渔海鲜水产店购进的人工养殖鲟鱼。当事人称,印制菜单和制作展示灯箱费用共计380元。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火炬大道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2月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火炬大道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的水产品待售区域销售有标称“中华鲟”的鱼类。
经查,商品名称为中华鲟的涉事水产品系当事人从江北区易氏水产经营部购进的鲟鳇鱼。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将购进的鲟鳇鱼标注为“中华鲟”,以中华鲟名义经营,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安徽省滁洲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琅琊区西江月餐饮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8日,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以“西江月意境江淮菜”店铺点菜页面展示“招牌长江鮰鱼”等菜肴文字和图片。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请广告公司设计制作“招牌长江鮰鱼”等菜肴文字和图片,于3月16日在某平台以“西江月意境江淮菜”店铺点菜页面展示“招牌长江鮰鱼”等菜肴文字和图片,但实际使用的原料长江鮰鱼是从南京水产批发市上购买的人工养殖鮰鱼。截至案发,该平台显示“招牌长江鮰鱼”等菜肴点餐数量为零,实体店内未发现上述菜单,当事人制作该广告费用500元。
琅琊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酒店虚假宣传案
2021年5月19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某酒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四楼中餐厅菜单中有“响油野生鳝丝”和“黑蒜家烧长江鳗”菜品对外销售,并当场查见收银台有“响油野生鳝丝”的销售单据。
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1日至当日的分项营业报表中显示有“响油野生鳝丝”和“黑蒜家烧长江鳗”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的供应商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的食品原材料是养殖的鳝鱼(非野生)和普通河鳗。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明知食品原材料真实状况的情况下,将养殖的鳝鱼和普通河鳗以“响油野生鳝丝”和“黑蒜家烧长江鳗”作虚假商业宣传,吸引消费者。
虹口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对处以20万元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4月20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吐鲁番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实地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一楼悬挂有用于宣传的灯箱,其中一个灯箱印有“红煨野生甲鱼”字样,店内折页菜单中印有“洞庭湖胖头鱼”字样的菜品介绍。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使用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查,当事人店内经营的“红煨野生甲鱼”“洞庭湖胖头鱼”系从高昌区王某鱼销售店购进,甲鱼是人工饲养,非野生,胖头鱼是花鲢鱼,非洞庭湖所产,两者产地均为乌鲁木齐市。当事人店内用于宣传的灯箱及折页菜单均为乌鲁木齐市广告公司制作,制作费用1700元。
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采购鲜鱼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1年2月5日,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陈某从事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购进部分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立即改正。3月16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购进水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
经查,当事人当天在某水产批发市场付某处购进13.5公斤鲜活花鲢、17公斤鲜活白鲢,在双流区某水产经营部购进7公斤鲜活三角峰鱼,均未履行对购进鲜鱼查验鱼类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义务。
新津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五莲年年有鱼特色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3月5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五莲年年有鱼特色餐饮店门头滚动液晶广告屏上有“中华鲟现杀现做及订餐电话”的广告内容,店内灯箱、菜单及微信公众号均有“中华鲟48元/斤,童叟无欺,假一罚十”字样的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称店内出售菜品不是中华鲟,而是淡水养殖的鲟鱼,从水产批发市场购进;提供的进货单据显示“中华鲟”,30元/公斤。经核实,进货单据上的“中华鲟”字样,是水产品批发商应当事人要求写的。
日照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用养殖的普通鲟鱼冒充中华鲟销售,其目的是招揽顾客,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北京市综合执法总队查处老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2月10日,北京市综合执法总队现场检查中发现位于朝阳区的北京老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内菜单有“泉水煮鮰鱼‘鮰鱼产自长江、金沙江、岷江汇合处’”内容,店内灯箱有“红煨私制甲鱼‘来自洞庭湖的甲鱼’”和“石锅洞庭鮰鱼‘生长在长江中下游的生态洞庭鮰鱼’”内容。
经查,“红煨私制甲鱼”菜品主原料甲鱼和“石锅洞庭鮰鱼”菜品主原料鮰鱼,均是当事人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购进的,系养殖鱼,并非洞庭湖鱼。菜单、灯箱广告均为当事人自行设计。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本版内容由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