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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媒体滚动 2021.11.17 06:36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8日早上7时40分许,海盐县望海街道“山水大道(嘉盐公路—东西大道)工程施工二标段”,平湖市兴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在进行钢结构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轻伤。

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天赶赴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时发现,兴隆公司在使用浮吊船进行盐平塘桥钢箱梁起吊安装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钢箱梁倒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同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兴隆公司暂停生产作业。同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兴隆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兴隆公司在使用浮吊船进行吊装钢箱梁作业时,违反浮吊船舶起重安全操作规程,未对船体进行稳定和基础加固,且将缆风绳直接固定在未固定的钢箱梁上,导致钢箱梁倒塌。兴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1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兴隆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作业应该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在事故防范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一方面可以检查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还可以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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