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介起诉客户“跳单”为什么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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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晚报记者 陈 强
N通 讯 员 海 萱
同前一家中介签有“独家委托协议”,客户却通过别的中介购买了该房,前中介非常恼火,以恶意“跳单”为由,将客户告上法庭;面对起诉,客户却觉得一肚子委屈……究竟孰是孰非?昨天记者了解到,海宁法院近日一审此案后,中介公司败诉。这是为何?
今年3月,海宁张女士想买一套房子,便来到了A中介,该中介的工作人员带张女士看房后,与张女士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张女士委托A中介提供某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委托期限为一年,若张女士通过其他中介与房主达成交易,应向A中介支付服务费。
隔日,张女士又与B中介、房主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通过B中介居间购买了该房屋,并向B中介支付了中介费1.8万元。
得知张女士通过B中介购买了该套房屋,A中介大为恼火,认为张女士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中明明约定了独家委托及违约责任,随后却利用A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通过第三方中介与房主达成购房协议,这样的行为属于“跳单”,张女士应当根据委托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而被告张女士也是满腹委屈,称自己为寻找合适的房源,同时与A、B两家中介联系。A中介以实地看房必须签字为由,诱骗自己在并未阅读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在委托协议上签了字。之后B中介在推荐该房源的同时,还帮忙谈成了贷款事宜,因此自己选择通过B中介居间购买该房源并支付了中介费,并不存在“跳单”行为。
海宁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委托协议所涉独家委托条款系格式条款, A中介以有限的付出限制了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权,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故该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判断“跳单”与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 A中介未能举证证明张女士是利用从A中介获取的房源信息通过B中介居间购买,张女士已向B中介支付中介费用,也不存在通过第三方规避支付中介费的恶意,故A中介以张女士存在“跳单”行为要求支付报酬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驳回了A中介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跳单”与避免“跳单”
海宁法院法官表示,“跳单”行为又称作“跳中介”,一般发生在二手房的买卖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房产中介机构签署了委托协议,房产中介机构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居间义务,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支付中介费的义务,避过中介机构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在二手房买卖中,“跳单”现象屡有发生,侵害中介人的合法利益,中介人为避免被“跳单”,往往让委托人在看房时签订包含独家委托条款的委托协议或看房单,然而本案中介人以该条款主张违约赔偿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中介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相关独家委托条款系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条款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故中介人援引该条款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经纪活动中,中介人和委托人都应当诚信履约、信守承诺。作为中介人,应当明确收取中介费的对价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并完成居间结果,若约定的独家委托条款存在利益严重失衡的,并不具有约束力。作为委托人,即便上述格式条款无效,若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也属于“跳单”,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