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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按蚊叮咬染疟疾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公司拒赔100万 法院怎么判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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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5楼财经|被按蚊叮咬染疟疾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公司拒赔100万,法院怎么判

记者 蔺丽爽

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死亡,是“意外”还是“突发疾病”?河南小伙李某去非洲务工却因蚊虫叮咬感染疟疾,抢救无效身故。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双方对于李某究竟属于“意外事故”还是“急性病”原因导致的身故产生分歧,二者保险金额相差60万元。11月12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并宣判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需赔付家属保险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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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引起罹患重型疟疾的严重后果 按蚊叮咬也属于意外范畴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2016年有过关于按蚊叮咬感染疟疾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诉讼判决。《马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鲁0781民初2673号显示,马某被派往加纳工作期间,被蚊虫叮咬后身患重型疟疾,经不间断治疗无效后死亡。

马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投保“与您同乐意外伤害保险”两份,并及时交纳了保险费。该保险组合计划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000元;附加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10000元;

2014年5月26日,马某到达加纳,工作期间被按蚊叮咬,后发现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在加纳进行了简单治疗。2014年6月15日,马某回国,因病情加重被诊断为重型疟疾。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2014年6月21日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型疟疾(脑型)。共计支出医疗费用28656.92元;四原告已通过青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销了其中的17546.33元。

双方当事人对马军在保险期间内被按蚊叮咬罹患重型疟疾(脑型)经治疗无效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被按蚊叮咬”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包括加纳在内的非洲地区是疟疾的高发地区,按蚊叮咬是罹患疟疾的重要传播途径。并非只有遭受刀劈、斧砍、枪击、车撞、被殴打才是意外伤害,被小小的按蚊叮咬,能够引起罹患重型疟疾的严重后果,对事前未患此疾病的马某来说,也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尽管马军系因其罹患重型疟疾经治疗无效死亡,但其罹患重型疟疾的直接原因系其被按蚊叮咬,而非其自身所患疾病。因此,马某被按蚊叮咬,对马某而言,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该客观事件直接导致马某罹患疟疾,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的定义。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马某某等四原告就马某因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险金40000元。另外,因治疗马某罹患的重型疟疾,原告方支出医疗费28656.92元,其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报销17546.33元;被告应当按照其承保的附加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向四原告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1111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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