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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代检不可取 违法悖俗将担责(图)

媒体滚动 2021.11.11 06:37

原标题:体检代检不可取 违法悖俗将担责(图) 来源:天津日报

近日,不少新闻媒体报道了违法代替他人体检的“黑色产业”链条,有些人违规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代检”推广信息,代检一次费用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上万元;代检机构宣称业务涵盖普通入职体检、健康证体检、公务员体检等,只要付过费,这些人就会安排“枪手”代替前往医院、疾控中心完成代检。在代检这条黑色产业链条上,组织代检的机构、代检“枪手”以及寻求代检者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代检行为屡禁不止原因何在?危害何在?又该采取何种措施遏制乃至消除代检行为呢?

法律支持 天津中津至德律师事务所 

■ 代人体检有违诚信 甚者违法或担刑责

违法代替他人体检的“黑色产业”链条中既有寻求代检者,也有持他人身份证件代为体检的“枪手”,更有发布代检信息组织代检的不良机构,不论是主动寻求替代还是代为进行体检的行为都无一例外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严重违背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委托他人代检者而言,或为入职体检、公务员体检,或为了顺利出国而进行健康体检,无论何种目的,均是以他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替代自己的身体健康指标。如在入职体检中,体检为企业等组织机构招聘员工的常见流程,也是企业掌握员工身体状况,进行人岗匹配的重要手段。通过代检完成入职体检的,会影响员工与企业之间劳动合同的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若员工参加上岗前体检时,让他人代检而形成虚假的检查结果,并故意向单位隐瞒其真实的身体健康情况,使单位在被代检结果欺骗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行为即构成对用人单位的欺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如果代替体检的行为发生在公务员招录工作中,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就实施代检的个人或组织机构而言,其黑色产业链往往包括发布信息,寻找“枪手”,寻找买家、安排代为体检及伪造、变造证件等多个环节。代人体检或组织他人代替体检不仅是一种作弊和欺骗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可能会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寻求体检者、代为体检者及组织机构若参与制作假身份证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等行为,也可能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代人体检为何屡禁不止?

代检行为又有哪些危害?

事实上,代替体检在十多年前便进入大众视野,持续多年却屡禁不止,甚至代检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招揽客户,从寻找代检者、办假证,到联系医院、修改结果,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代检这一顽疾始终难以根除的原因一方面是不合理的体检要求,以入职体检为例,曾有代检机构中介透露,他们的业务大多集中在抽血项目,而在找人代替抽血的客户中,大部分都是乙肝患者或乙肝病毒携带者。我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在2010年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也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虽然国家明令禁查相关项目,但因体检被查出乙肝病毒而被拒绝录用或被迫离职的事件仍时常见诸报端。于是不少入职者为规避岗前体检的要求,铤而走险,委托他人代为体检。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欺诈,即使顺利入职,也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既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也会给自己今后维权带来麻烦。此外,通过找人违规代检获取健康证或合格体检证明,无疑会存在将一些禁忌传染病带给被服务的公众的风险,一旦传染他人无疑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的威胁及现实的危害。

另一方面代检现象多年来屡禁不止,也与相关监管主体不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不清晰有关。代检产业链中涉及多方主体,也牵涉多种法律责任,往往需要劳动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医疗卫生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进行监管,但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导致对代检行业的监管形成多龙治水、权责不明的情形及现状,综合监管、有效监督迫在眉睫。

■ 斩断代检黑色产业链

需多方入手形成合力

代替体检不仅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严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更对医疗卫生领域传染病防治和健康社会和谐建设带来巨大的阻碍和现实的风险,遏制多年来形成的代检沉疴痼疾已经迫在眉睫。阻断代检黑色产业链,需要正视问题,也要对症下药。为避免代检问题的蔓延和持续发生,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促使多种举措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具体而言:

首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指导意见,对用人单位利用入职体检等方式实施的就业歧视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以此纠正企业不当的用工观,维护公平的就业市场秩序。其次,体检机构作为出具体检报告的主体,应加强对体检者身份的核实,如可采取体检表的个人照片处盖上骑缝章或给体检者系上带有名字的腕带以核对身份,以及依法采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在内的生物识别技术等措施,将代检行为拦截在第一关。再次,应明确对违法代检机构或个人进行查处和监督的主体,现行的体检机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代检问题的治理依托于对体检机构实施相对有效的手段,应确立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首的监管机构,联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共同治理,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遏制黑色代检产业链。最后,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以代检为业的相关组织机构或个人,应加大依法惩治力度,建议立法机关将相关“代检”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明确代检入刑的构成要件并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信从代检的源头治理到对代替体检黑色产业链的逐个击破和联合监管,定能从代检需求上形成有效遏制,对代检实施主体形成严厉打击,更能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清除顽疾、增添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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