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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安装充电桩为啥又要拆?

媒体滚动 2021.11.02 18:03

原标题:刚安装充电桩为啥又要拆? 来源:上观新闻

事 件

两个月前,家住浦连路附近的陈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车。在物业和业委会盖章同意后,他在小区的停车位安装了车辆充电桩。

最近,物业要求陈先生在10月20日前自行拆除充电桩。陈先生对此很不理解,才安装好的充电桩为何要拆?于是,他拒绝拆除,并希望能给他一个明确地拆除的理由。

回 应

针对陈先生的疑惑,节目组就此事采访了浦江镇房管所 陈健科长。

小区停车环境如何?

是否允许安装充电桩?

陈健在采访中表示,陈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是个老旧社区,1065户居民仅有410个地面停车位。

他证实,此前小区物业在业主申请安装时确有签字盖章,允许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但同时,考虑到小区停车资源有限以及未来统一管理需求可能产生的变化,在盖章前都有统一要求业主签署配合拆除承诺书。

为何要拆除充电桩

是小区统一规划吗?

陈健表示,近期不少市民反映该小区新能源车充电桩安装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浦江镇房管所会同城管部门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小区内有35个充电桩安装在了绿化带里,并且紧挨着居民楼,确实安装不规范,有一定安全隐患。

因此,城管部门对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发放了整改通知书,也向涉及到的业主发放了自行整改告知书。目前,已有三分之二的业主自行拆除了充电桩,未来相关部门将对没有自行拆除的充电桩进行统一整改拆除。

新能源车未来如何充电

小区还能装充电桩吗?

陈健回应,由于小区停车空间有限,目前小区统一安装了10个公共充电桩,后续还将根据社区情况再增加一些充电桩,尽量满足新能源车的充电需求。

律 师 观 点

点评嘉宾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付琼

律师观点

在条件允许且业主大会投票通过的情况下,业主的安装需求应当尽量满足。但前提是,安装时位置的选择、电力设施设备的排布等都应该遵守安装规范的相关要求。

付琼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虽然物业和业委会同意配合安装充电桩,但是一旦出现有业主反对或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时候,还是应当积极配合拆除。

因此,物业和业委会在统一安装之前要求业主签署“配合拆除承诺书”是非常有必要的。

律师建议

在同意拆除安装不规范的充电桩前,小区就已经统一安装了公共充电桩,可以说是考虑的比较周全的。

但是,10个充电桩是否能满足小区新能源车的充电需求?会不会对本来就紧缺的停车资源造成影响?充电车位被占用导致车主无法充电等问题出现时如何处理?类似的问题以后可能还会有很多。

付琼建议: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应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投票的方式,尽快制定出相应的社区管理规范

类似案例分析

公共车位安装充电桩的业主(原告张某),因车位安装充电桩与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立即恢复被拆除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原样安装。

事件原委:

原告陈述:2015年10月份,原告向物业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物业一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原告出具了书面的承诺书,即安装充电桩设备后,保证不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该车位,物业才标注非固定车位,并加盖虹康花园物业管理处章。原告庭审中陈述其可以停到这个车位,所以不存在强占。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不是产权车位,是非固定车位。原告陈述房管办说非固定车位不能安装充电桩,但原告认为有其他业主安装,就说明小区物业、业委会是同意安装充电桩的,所以非固定车位可以安装充电桩。原告陈述物业曾告知过要拆除充电桩,但原告认为最好在原告在的情况下让充电桩公司来拆除。

2016年5月18日,被告将安装在绿化带的充电桩拆除。2016年5月19日,原告报警。

虹康花苑物业管理处出具情况说明:2015年10月中旬,仙霞西路300弄25弄602室业主张蕾到管理处,要求物业开“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证明,我们根据本小区之规定,无固定车位不得安装,所以将情况与对方做了详细说明,之后该业主又多次到管理处,希望能办理,并再三保证,只要拿到牌照,即使第二天拆除也无任何意见,在此情况下,物业在证明上注明了非固定车位,让对方到供电局试试,大约一个月后,安装完成。大概到12月份,因为停车问题,该业主与25号201室住户发生矛盾。致使后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将充电桩拆除,为此,物业多次调解无果。物业劝其履行承诺,自行拆除,但该业主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由于201室连续投诉,2016年3月,供电局将电表拆除,直到5月,物业又多次接长宁区房办的督促电话,要求尽快将充电桩拆除,物业于5月18日,在提前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将充电桩进行了拆除。上述情况,虹康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均盖章表示情况属实。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充电桩安装在小区公共部位,且安装的位置所在车位为非固定车位,充电桩安装申请也需要物业盖章,表明物业对小区的充电桩有管理的权利。其次,原告陈述非固定车位是可以安装充电桩的,只要物业、业委会同意。但目前,原、被告均陈述长宁区房办对原告在非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是不允许的。被告物业公司也不同意在此处设置充电桩。并且被告称业委会、居委会也认为原告充电桩侵占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不同意设置充电桩。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居委会、业委会同意安装充电桩。

再次,《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安装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在非固定车位上设置充电桩并无法定义务。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部分,例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共同管理,是指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后,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类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明确共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 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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