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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划红线: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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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万能险划红线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郭婧婷 北京报道

在“回归保障”的监管思路和发展方向框架下,银保监会将监管之手伸向万能险这一行业敏感地带。

发生在2015年的“宝万之争”,万能险以极具争议的一面,出现在公众视野。此后,监管给万能险戴上“紧箍”,万能险的市场份额快速下滑。相关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万能险保费同比再度大幅下滑,在人身险公司总保费中占比进一步萎缩。

近日,银保监会向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就〈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涵盖10个章节,包括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账户管理、资金运用管理、销售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

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时分析认为,《征求意见稿》意在圈定新时期万能险发展红线,对于备受诟病的“销售误导”“结算利率忽高忽低”的根源进行监控,可以预见,万能险将迎来中长期发展的新时刻。

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万能险产品,是指在传统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之外,加上了储蓄投资功能,即所谓“一费两户”的创新管理模式。“一费”是保险保费,“两户”是“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的产品。因具备“灵活调整”功能被冠以“万能”两字。但是后续发展背离初衷,走上“变长为短、重理财轻保障”之路。

发生在2015年的“宝万之争”,万能险以极具争议的一面,出现在公众视野。此后,监管给万能险戴上“紧箍”,万能险的市场份额快速下滑。相关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万能险保费同比再度大幅下滑,在人身险公司总保费中占比进一步萎缩。

此次《征求意见稿》,被认为同2015年发布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一道在制度上更全面监管万能险。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规定,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以及年金保险外,其他产品和附加险不得设计成万能型。产品类型方面进行限制也意味着,除上述三种产品之外,万能型护理险、万能型税优健康或迎来不同命运。

上述三种产品在风险分散之外有比较突出的储蓄性,万能险所拥有的理财产品属性与其有相通之处,而且能够改善和提高相关保险产品的增值效果,增强保障功能。

“虽然目前市场上一些长期护理保险采用的是现金赔付,与养老年金保险差别不大,但是这不是我们所期望的模式,监管机构希望长护险回归其本来面貌,以提供护理服务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其他健康保险产品都是主要依赖风险分担为被保人提供风险保障,不注重资金的增值性。这应该就是监管规则将万能险圈定在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范围之内的重要原因。这也意味着不再允许健康险开发设计万能型产品,相关产品将不能继续销售。”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告诉本报记者。

限制产品类型的另一面,《征求意见稿》对保障期限进行了明确,“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并提出鼓励开发20年以上的产品。由此可见,监管思路引导保险产品向中长期发展,引导其回归保障初心。

“这个规定我觉得是对宝万之争之后的一个很好的总结。”对外经贸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何小伟认为,万能险新规能够发挥长期稳健资金运用,有助于保险行业成为资本市场稳健力量。

同样,在李文中看来,上述规定延续“保险姓保”的要求。此前,有保险公司将万能险变成短期融资渠道,这可能造成万能险市场规模的剧烈波动,给保险公司带来流动性压力,并引发金融市场的波动。监管机构对万能险的最低保险期提出要求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形和风险。新规之下,期限短于5年的万能险将退出市场,可能会在短期内对万能险的市场规模产生影响。

此外,长久以来,万能险销售误导备受诟病,“隐形担保预期收益”“诱导投保人退保,缩短实际存续期限”,此次新规也对销售人员资质进行了要求,具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无不良记录,并通过专项测试,“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等。

防范利差损风险

万能险产品在成立之初,因收益率高备受青睐,往往被放在开门红收割保费,万能险的结算利率成为保险公司吸引客户的杀手锏,这其中也蕴藏风险。

2020年,银保监会约谈了12家寿险公司的总经理和总精算师,指出万能险存在利差损等风险隐患,并对各公司提出了整改要求。

买的时候收益高,后续结算却不及存款储蓄利率。近些年,出现初始年度利率高,但逐年走低的情况。

对比多家保险公司自2019年至今的产品结算利率,持续走低,比如国华人寿的国华智多宝万能终身寿险由5.84%降到今年的2.5%。

近年来万能险结算利率首期较高,此后逐步走低。

对此,李文中认为,一方面,近年来,市场利率持续走低,导致万能险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同时走低;另一方面,有些保险公司对万能险单独账户管理不规范,存在早期人为提高单独账户价值,以增强万能险的市场吸引力,后期再调低其增值水平以实现平衡。但是,这有悖诚信要求,损害消费者利益。监管调低结算利率要求也是市场利率走低大背景下防控万能险业务风险的需要。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中,监管要求险企的高档和中档结算利率,不得高于5.5%和4%,比此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利率均下调0.5%。

在何小伟看来,结算利率下调,是出于谨慎稳健经营的考虑。监管机构不希望保险公司把这种结算利率当成一个卖点,同时释放一个信号,即保险产品不能过分去追求获得绝对收益。

“保险最大的价值是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一味追求利率会给市场不好的信号,会纵容保险公司在投资这方面变得激进。下调结算利率可引导险企稳健经营,松绑兑付压力。”何小伟进一步表示。

《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对结算利率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界定。对于月度和年内累计财务投资收益率,连续3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以及特储金不足以弥补差额的公司,其万能险账户的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当月财务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

疫情之后,国内利率持续下行,国有银行3年期定期存款最高利率3.25%,中小银行只能达到3.55%,《征求意见稿》的出现,使具备理财性质的万能险回到行业视野。

在李文中看来,此番万能险再次回到行业视野,受到监管机构重视,同市场利率走低,加强万能险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万能险曾对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培育国民保险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给行业和金融市场带来了较大风险。

让万能险保费更透明

万能险保费账户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账户投资收益。从《征求意见稿》可看出,一个违规操作路径,即“通过调整账户资产、调高账户资产价值等新增账户投资收益”。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要求保险公司对万能单独账户提取特别储备,若连续四个季度超过万能单独账户价值的10%,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万能单独账户结算收益,在本季度及未来三个季度内平滑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曾凭借万能险“弯道超车”的中小险企,对保费资金采取关联交易等“花样操作”,实现财富积累。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万能单独账户的资金与保险公司的其他资产或其他账户进行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

在何小伟看来,上述规定旨在避免“宝万之争”情形出现,即用万能险保费去资本市场去投资。万能险账户资金使用全过程应被监管,让万能险保费透明起来。那些利用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规则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个人认为主要防止保险公司利用自己对单独账户的控制权让其与公司账户进行‘高买低卖’交易,损害万能险客户的利益。”李文中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对账户流动性管理提出要求,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10%。此办法也将过去靠负债驱动利用万能账户杠杆经营的情况考虑在内。

风控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要求,做好万能单独账户的资产负债匹配工作,加强期限结构匹配管理、成本收益匹配管理和现金流匹配管理,有效防范和管控万能险利差损、流动性等相关风险。

当万能单独账户出现流动性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万能单独账户资产变现、万能单独账户合并等方式补充流动性。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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