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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规周报(第九期)丨证监会集中公布12条券商投行罚单,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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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券合规周报(第九期)丨证监会集中公布12条券商投行罚单,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监管要闻

证监会会同公安检察机关部署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10月15日,证监会会同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集中部署查办19起重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涉及:一是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案件8件。有的债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舞弊,涉嫌欺诈发行犯罪;有的上市公司并购标的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虚构业务,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股权转让款、债务转让等名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有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配合上市公司造假,伪造审计证据,执行银行函证时严重失职,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二是恶性操纵市场案件9件。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伙同市场机构操纵本公司股票;有的股市“黑嘴”与操盘方合谋通过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方式非法牟利。个别当事人屡查屡犯,犯罪主观恶性强。三是典型内幕交易案件2件。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除直接从事内幕交易外,还向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等其他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参与收益分成。总的看,上述案件呈现组织团伙化、主体多元化、手法隐蔽化等特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危害后果重。

中国私募基金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在京成立

10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指导下,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与多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共同发起的“中国私募基金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在京正式成立。中心将开展风险测评、预警、管控等相关研究,为私募基金监管、投资、风险处置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标准,为投资者教育、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管理提供支撑;助力首都“两区”建设。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10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是中证协为完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证券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推动建立行业声誉约束机制,维护证券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的重磅举措。

《指引》共五章,三十五条,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方面,一是声誉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声誉风险的定义,二是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及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三是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四是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五是加强自律管理。

证监会集中公布12条券商投行罚单

10月15日,证监会一口气公布12条投行罚单,其中行政监管类9条,自律监管类3条,涉及7家券商19名保代/财务顾问。

从本次处罚情况来看,海通证券5名保代被问责,太平洋证券连收2条保代罚单,其余被点名的还有中信证券、国海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广发证券和长江证券。处罚原因主要是保荐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处罚结果多为出具警示函,也有予以通报批评和监管警示。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雪松发展(002485.SZ):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遭证监会立案

10月12日,雪松发展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ST天成(600112.SH):控股股东、实控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0月13日,*ST天成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琦已由北海市公安局移送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徐宏军、潘琦等3人、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一案已经收到北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材料。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

ST银河(000806.SZ):公司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0月12日,ST银河公告,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徐宏军、潘琦等3人、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一案已经收到北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材料。

美的集团(000333.SZ):副总裁妻子内幕交易合康新能 被罚80万

10月13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美的集团原副总裁妻子陈宏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使用堂姐的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合康新能,赚了不到11万,被罚80万元。

依据相关规定,四川监管局依法对陈宏内幕交易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盛通股份(002599.SZ):董事收警示函

10月14日,北京证监局公告称,对栗庆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经查,栗庆岐担任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父亲栗延邦、配偶王一博于2021年8月30日至9月14日存在短期内卖出、买入盛通股份股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栗庆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嘉寓股份(300117.SZ):半年报及预告披露不准确,高管收警示函

10月14日,北京证监局公告称,经查,公司将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北京市顺义区牛富路牛山段1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处置收益予以确认,导致2019年半年报及半年报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田新甲,时任董事会秘书牟世凤,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黄秋艳,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华鼎(华鼎股份 601113)收证监会罚单

10月12日,ST华鼎(601113)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5 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丁尔民、丁志民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晨轩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晓年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星徽股份(300464.SZ):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10月11日,星徽股份收到了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蔡耿锡、陈惠吟、鲁金莲、张梅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在对星徽股份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了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未及时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重大涉税事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借款逾期等情况、收入成本和销售费用核算不规范等。

嘉应制药(002198.SZ):副董事长收警示函

10月16日,嘉应制药公告,因未及时履行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秘徐胜利、第一大股东老虎汇实控人冯彪、拟新晋实控人朱拉伊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徐胜利因未勤勉尽责,被认定对问题负主要责任。

嘉应制药发布两份公告,上市公司及公司董秘、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1年6月15日,朱拉伊作为广东新南方医疗的实际控制人,冯彪作为嘉应制药第一大股东老虎汇的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2份《备忘录》,就涉及嘉应制药非公开发行、老虎汇股份表决权委托、董事会席位及管理层人员安排等重大事项达成约定。但嘉应制药在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0月14日才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徐胜利作为嘉应制药董事会秘书,未按照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为此,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嘉应制药、徐胜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伟隆股份(002871.SZ):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0月12日,青岛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伟隆股份子公司莱州伟隆原管理人员违反你公司《印鉴管理规范》使用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公章,未履行使用印章前的审批程序,导致了有关涉诉案件的发生,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一是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意识。二是按照《规定》《企业内部控制进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证券公司

太平洋: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10月12日电,太平洋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0号)。

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天翔环境恢复上市保荐书,在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等处列示了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数据,第二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消除情况的说明”提到,天翔环境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经查,天翔环境2020年末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存在错报。此外,你公司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收录的与天翔环境部分债权人访谈底稿未记录时间,部分未见对方签字确认,收录报送了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经指出后才陆续补充完整。你公司保荐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规定。

 中信建投:员工违规代客理财 累计成交超9000万元交易整体亏损

10月13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信建投证券钱栋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855笔,累计成交金额9,337.37万元,证券交易整体亏损,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钱栋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其本人系初犯,且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二是案涉证券交易亏损,没有违法所得,且后期已经认识到错误,没有继续交易。三是已履行法院判决向金某芬赔偿87万元。四是目前其处于半失业状态,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罚款。综上,当事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浙江证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量罚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未实际获利及案发后配合调查、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钱栋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海通证券:收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没400万元

10月14日晚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公司在2017年度对奥瑞德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一案,重庆证监局责令公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重庆证监局认为,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重庆证监局认为,海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根据海通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基金公司

倍凡投资:未配合检查 实控人林木顺被监管谈话

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林木顺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厦门证监局自2021年3月对厦门倍凡投资开展现场检查以来,多次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系统、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厦门倍凡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林木顺配合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管理人和基金相关资料,但厦门倍凡投资及林木顺至今仍未配合提供。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厦门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厦门倍凡投资实际控制人林木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点30分到厦门证监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6楼)接受监管谈话。

亿晟恒德:被责令改正 未及时更新基金产品信息

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吉林亿晟恒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基金产品的有关信息。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东证昊融:被责令改正 未及时更新基金产品信息

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吉林东证昊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基金产品等相关信息。

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投资协议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作者:满乐 编辑: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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