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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必胜客”再次出手,上市公司对子、孙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成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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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界,“南山必胜客”几乎无人不晓。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统计,2018年至2020年间,深圳南山法院判决涉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的案件共478起:胜诉430起,败诉26起,无法判决结果的22起。其中,腾讯作为原告的41起案件诉讼胜率为100%;作为被告的415起案件中有389起胜诉,胜率同样高达惊人的93.73%。另有数据统计,在深圳中院作出的108份判决书中,腾讯作为原告的胜率为81.8%,作为被告胜率为100%。因腾讯在深圳市南山区的主场诉讼胜率逆天,被网友称为“南山必胜客”。

就在近期,南山必胜客再次出手,对手方是正在准备步入建筑材料主业发展的主板上市公司—聚力文化(股票代码:002247)。

事情要追溯至2019年5月,北京腾讯公司与天津点我公司签订《腾讯广告—服务商合作协议》,约定天津点我公司通过腾讯广告服务平台投放广告并支付费用。结算日后,因天津点我公司未能支付广告款项,北京腾讯遂诉至深圳中院,要求天津点我公司支付2.6亿余元广告费及违约金,并要求天津点我公司的母公司—苏州美生元公司,以及苏州美生元公司的母公司—聚力文化,均为这笔2.6亿余元的债务承担法人人格否认项下的连带责任。

案件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下:

2020年10月,深圳中院作出(2019)粤03民初3505号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北京腾讯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不仅判决天津点我向北京腾讯支付欠款2.6亿余元,同时还判决苏州美生元、聚力文化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案件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原告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被告也没有任何一方注册地在深圳市,然而北京腾讯文化公司预先通过合同条款将此次案件管辖锁定在深圳市。

据悉,在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后,聚力文化明确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其与美生元之间往来款项清晰,各自经营独立,根本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聚力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对聚力文化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令其对子公司苏州美生元、孙公司天津点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查阅,法律界通识观点认为: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极为严格的例外情形。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行为及结果要件,其中行为要件是指必须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客观行为,结果要件则是指因该滥用行为逃避债务、导致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而根据有关专家意见,本案中聚力文化并不符合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一方面,聚力文化于一审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已经清晰地反映:其作为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所有与子公司的财务往来款项都清晰独立地记账,根本不存在财产混同及其他人格混同的情形。另一方面,现有证据也并未显示聚力文化滥用公司人格,故意逃避债务、侵害腾讯公司利益。相反,聚力文化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2018年-2020年期间,持续地为天津点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客观上提高了点我公司的偿债能力,该行为显然与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存在相反方向的本质区别。

目前多位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此前也表达了对此案的观点: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以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的律师均表示:一审认定聚力文化对苏州美生元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并据此要求聚力文化对苏州美生元公司的子公司天津点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理于法均无依据。

专家表示,对于众多上市公司而言,设立子公司、孙公司是十分常见的,这也是为投资者隔离风险的方式之一。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建立于证券监管机构及广大投资者的持续监督下,每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会向依法公众投资者进行披露。在如此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规则下,上市公司的人格独立性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应该更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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