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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旋律电影《长津湖》侵权?专家:并不存在!

媒体滚动 2021.10.09 18:30

原标题:主旋律电影《长津湖》侵权?专家:并不存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除了商标,郝平还展示了他获得的“《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人是他本人,作品完成时间是2018年11月5日。视频的最后,郝平预祝电影《长津湖》票房长虹,而“剩余的事情交给电影发行方”。

随后,郝平又发布新的视频,称“这部影视剧非常有历史意义,如果对方愿意道歉,他们会以100元的价格将商标出售,但是现在博纳(电影发行方之一)并没有回应此事。”

郝平的言论引发网友的讨论,有人质疑他在“蹭热度”。为了回应网友,郝平在10月6日再次发布视频,提醒网友“不要道德绑架”。

专家:《长津湖》电影名称未侵权

电影《长津湖》是否侵权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陶鑫良认为,导演郝平认为《长津湖》电影名称侵犯了他朋友的注册商标权与他的著作权的理由,都难以成立。《长津湖》电影名称的使用,并非是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刚获准注册的第41类同名服务商标的商标性使用。郝平登记的作品名称是“《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并无相同相似于电影内容的任何举证。而且从申请时间角度也排除了著作权与注册商标权侵权嫌疑。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雷认为,在第41类电影制作等服务上有“长津湖”商标专用权情况下,以“长津湖”作为电影名称使用,判断是否侵权的前提是电影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否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则是判断能否发挥将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电影名称是对电影主题和内容的高度概括,同时具备作品标题和商品名称的属性。电影名称的作用主要在于表明作品标题,而非表明该电影作品提供者的作用。按照行业惯例,电影创作者或者制作者通常通过标注作品出品人、制作人方式,而非通过电影作品的名称来表明其身份。因此,将“长津湖”作为电影的名称使用,实际上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也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多部知名电影曾卷入侵权风波

实际上,近些年来不少大热电影,都曾经卷入侵权风波。

2017年,因著作权纠纷,电影《战狼2》上映之前被武汉传奇人影视公司起诉,原告要求各大影院、网络平台等停止《战狼2》播放,并赔偿损失约1000万元。

2018年上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因为情节与美国电影《达拉斯买家俱乐部》题材相似,被认为涉嫌抄袭。不过有专家指出,两个故事完全不一样,根本不在一条线上。

2019年,王某以自己创作的《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著作权等权利遭侵犯为由,将电影《西虹市首富》的编剧、出品方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等诉至法院。案件历时两年,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所称的侵权行为并不成立。

2021年,编剧“小虾闯全球”发布文章称,电影《你好,李焕英》抄袭了自己创作的话剧《曾经5-爸爸哎呀》,《你好,李焕英》包括人物关系、人物性格等都与自己的作品雷同。但此事件并无后续报道。

本报会继续关注《长津湖》知识产权相关事件的进一步发展。《长津湖》是一部优秀的主旋律电影,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截至发稿,上映9天的《长津湖》累计票房近36亿,晋升影史内地总票房第八名。相看白刃血纷纷,死节从来岂顾勋?父辈用无悔青春,换来了我们这一代的和平环境。如今这锦绣的山河,我们需要倍加珍惜。致敬冰雕连!致敬英雄!(本报记者 高云翔)

责任编辑:吕可珂  编辑:曹雅晖审校:崔静思 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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