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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翟巍:快速推进互联互通,规制超大型平台“掐尖式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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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翟巍:快速推进互联互通,规制超大型平台“掐尖式封禁”

本报记者 曲忠芳 李正豪 北京报道

工信部对互联网行业“屏蔽网址链接”问题的专项整治持续推进,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9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平台经济开放与共享研讨会”举行,围绕互联网行业的互联互通问题,来自学术界、产业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巍指出,封禁行为或者恶意屏蔽,与此前已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二选一”行为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封禁屏蔽相当于广义上的“二选一”行为,都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也损害了用户的自由交易权,加剧了互联网行业的碎片化、区隔化,影响了数据流资源的自由交易、融合、流转,从而影响整个互联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从两个层面危害行业创新

翟巍认为,封禁屏蔽的行为不仅涉及对跨平台公平竞争的损害,而且还涉及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创新性发展的损害。工信部的此番整顿,实际是从监管角度、从确保整个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出发,为我国互联网行业进入全面的互联互通、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

“超大型平台企业拥有庞大的流量池,在这种情形下,它对中小企业及初创企业封禁,我将其命名为‘掐尖式封禁’,也就是说,超大型平台企业可以将具有颠覆性技术、创新性经营模式的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列入封禁名单,拒绝这类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与自身的超大平台进行互联互通,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危害市场创新的后果。”翟巍如是表示。

对于“掐尖式封禁”对市场创新的危害,翟巍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即使拥有高新技术、创新驱动型产品或者新型商业模式,但因无法与具有必要设施属性的超大型平台互相连通,从而很难获得大量的用户,这就使它们丧失了对接广大客户群体的主要渠道,结果便是中小企业、初创企业逐渐被边缘化,生存空间被大幅挤压。第二,超大型平台企业在封禁屏蔽的同时,有可能模仿或拷贝被其封禁的中小企业、初创企业的新型产品及服务,并且通过自身的超大型平台销售这些仿制的产品服务,在这种情形下,超大型平台企业或变相攫取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长此以往,整个互联网行业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严重扼杀互联网行业创新机制,阻碍市场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在翟巍看来,监管部门的重拳整治,不但有利于各大平台企业之间生态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公平竞争,而且有利于避免“大树底下不长草”的现象,给中小企业提供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创新机会。在互联互通的道路上,无论是大型或超大型平台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能真正聚焦于技术创新导向,聚焦服务社会公众导向,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态势。

构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生态

业界普遍达成共识——过往那种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封禁行为大幅增加了平台用户的时间成本、转移成本和自由交易,损害了全体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与我们所提倡的“数字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由社会公众共享”以及共同富裕的目标都是背道而驰的。

翟巍表示,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由工信部等监管机构解除恶意屏蔽链接等措施,对于构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生态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一方面,在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生态体系下,超大型平台企业可利用平台数据技术,在监管机关的引导之下为初创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赋能,成为后者发展的“孵化器”;另一方面,超大型平台企业放弃封禁屏蔽模式,对其自身而言能够转向于创新型发展模式,从而助力我国在全球科技领域提升核心竞争力。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在今年8月公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也涉及规避恶意屏蔽行为内容以及对其执行标准的探索,目前仍在立法推进过程中。

翟巍进一步指出,“互联网平台恶意封禁的行为,无论是置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体系之下,还是从行业监管角度来说,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影响到了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对它的规制应当是一个组合拳,既是行业监管的规制,又是法律层面的约束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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