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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15年、二审改判无罪 浙江商人杨兴元获国家赔偿36万元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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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商人杨兴元一案,近日又有新的动向。此案一审时代表公诉方出庭的高安市检察院检察官涂春明,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提起公诉,亦被法院宣判。基于杨兴元案主要事实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又出现了仿佛“翻烙饼”一般的变化。

作者:李微敖种昂

封图:图虫创意

导读

壹  ||与杨兴元曾有资金往来的江西宜春高安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江西宜春高安市公安局报案,称杨兴元在2007年10月虚构了借900万元给高安莲花公司的事实,此举涉嫌诈骗。与杨兴元一方在900万元借款问题上,已经历经义乌市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至少五次审判。

贰  ||2016年8月3日,江西宜春高安市公安局立案,并将杨兴元列为刑拘逃犯,上网追逃。2019年5月27日,在被羁押近2年后,高安市法院一审判决:两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70万元。一审宣判之后,杨兴元不服,向江西省宜春市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12日,宜春中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兴元无罪。

叁  ||  高安市法院承认,杨兴元一案“案件前后历时2年多,给杨兴元造成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因此决定向杨兴元赔偿人身自由金24064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共计360649.5元。

经济观察报曾持续报道的浙江义乌商人杨兴元一案,近日又有新的动向。

杨兴元案的一审法院——江西宜春高安市法院,近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2021)赣0983法赔1号】,决定向杨兴元赔偿人身自由金 2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共计36万余元;同时,高安法院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杨兴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2021年9月8日,杨兴元的家属告知经济观察网记者上述消息,并出示了高安市法院作出的这一《国家赔偿决定书》。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一审时代表公诉方出庭的高安市检察院检察官涂春明,在杨兴元案二审宣判前,因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给与财物”,而被逮捕。

涂春明后由江西宜春樟树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提起公诉,亦被法院宣判,但其判决结果,因“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而未予公开。

并且,基于杨兴元案主要事实而引发的民事诉讼,目前在浙江省又出现了仿佛“翻烙饼”一般的变化。

江西法院作出国家赔偿

浙江民事诉讼又“翻烙饼”?

2021年6月21日,杨兴元以二审判其无罪为由,向一审法院江西宜春高安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杨兴元提出的赔偿要求包括:

其一,人身自由赔偿金 240649.5元——因为他共被羁押失去自由645天,而2021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自当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以645天计算,即为240649.5元。

其二,支付侵犯公民健康权赔偿金107868元;

其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高安市法院承认,杨兴元一案“案件前后历时2年多,给杨兴元造成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因此决定向杨兴元赔偿人身自由金24064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共计360649.5元。同时,高安法院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杨兴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对于杨兴元主张的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诉求,高安法院认为,杨兴元患有的疾病“在其被刑拘之前就已经患有,并不是因审判行为或关押行为才造成的,属基础性疾病”,因此不予支持。

江西此处一波渐平,浙江一波又再起。

基于杨兴元与高安莲花公司900万借款问题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在浙江省又出现了仿佛“翻烙饼”一般的变化:

此前在2011-2014年2月的大概2年时间里,历经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至少五次审判中,对垒杨兴元等人但均败诉的高安莲花公司,再一次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2020年11月19日,在由浙江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审判发生法律效力6年多之后,浙江省高院自己又裁定,同意高安莲花公司的请求,进行再(再)审。

2021年6月,此案再审在浙江省高院开庭,具体由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审理。

2021年8月,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庭长倪代化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的询问时表示,案件目前仍然在审理中,对于为何这样一起经历了多番审判的案件,又在6年多后启动再(再)审等问题,他不便回答。

经济观察网记者从杨兴元一方得知,截至2021年9月8日,该案的再(再)审,浙江省高院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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