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岗海关发布对深圳市科飞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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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皇岗海关发布对深圳市科飞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302号】,涉及深圳市科飞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302号】
当事人:深圳市科飞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文超,海关编码:440316493S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沙平南路123号丹郡花园1栋5座910。
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深圳市科飞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持530120211010378153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5项离型剂,共9018千克,捆绑1100307650180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JB71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实际进口货物1-5项为离型剂,共9018千克,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另该批货物成分中含有甲苯,其中第1项甲苯含量:69%-74%;第2项甲苯含量:69%-74%;第3项甲苯含量:69%-74%;第4项甲苯含量:67%-72%;第5项甲苯含量:69%-74%;均高于40%,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7号)以及中华人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规定,该批货物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50.854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往来邮件、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