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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无故扣划 农行禹州支行被判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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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河南刘女士在农行禹州支行的账户被连续扣划7笔资金,共计30804.45元。对此,农行却声称这是实施抵销权的行为。

原以为把钱存到银行十分安全,却没想到存的钱被银行擅自划走。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披露了一则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据悉,刘女士在农行河南禹州支行开设一账户,在一次取钱的时候发现,从2020年6月到2021年2月,农行河南许昌分行从自己的账户中连续扣划7笔资金,共计30804.45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刘女士立即向农行许昌分行进行了查询,却被告知扣款原因不明。

刘女士认为,农行许昌分行在没有合法根据情况的情况下,随意扣划自己账户的钱,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将农行禹州支行和许昌分行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扣划的30804.45元存款。

01

农行:扣划款项是实施抵销权的行为

在法庭上,农行禹州支行辩称,自己没有侵犯刘女士合法权益,同时该行声称,扣划刘女士农行卡上的款项是实施抵销权的行为。

原来,2013年7月22日,赵某龙、陈某丽作为借款人与农行禹州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当时,《借款合同》规定,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农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当时,刘女士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根据《借款合同》规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农行禹州支行提供相关证据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2014年8月4日已将50000元转入借款人账户内,借期届满,借款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的事实。

同时,农行禹州支行表示,担保人所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保证担保承诺书合法有效。保证担保,承诺书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期届满,担保人拒不履行担保义务,已构成违约。刘女士自愿同意担保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不仅如此,农行禹州支行还提供了河南法制报的催收公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债权资产催收公告》,提出借款逾期后,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扣款行为是依法形式抵销权的做法。

许昌分行辩称,自己不是适格主体,签订担保合同的主体是农行禹州支行,账号是禹州的资金账号,许昌分行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对许昌分行的起诉。

02

法院:农行禹州支行返还扣划款项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依据农行禹州支行所提交的材料认定,该笔借款债权到期日应认定为2015年8月3日。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这意味着刘女士的保证期在2017年8月3日起结束。

虽然,农行禹州支行提供了河南法制报刊登的公告表示就该笔贷款进行了催收,但该催收公告发生在2020年10月12日,并不在保证期间内。同时,农行禹州支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刘女士主张过权利,所以刘女士保证期结束后不再对案涉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对于农行禹州支行主张扣划原告款项是实施抵销权的行为,法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显示,内容仅规定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农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未约定可以划收担保人刘女士账户款项,故农行禹州支行以其有权扣划保证人账户存款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农行禹州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刘女士被扣划存款30804元。此外,本案受理费由农行禹州市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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