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联泰捷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38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关于深圳市联泰捷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38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联泰捷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38号)。
深圳市联泰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詹雪蓝
2021年02月08日,当事人深圳市联泰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中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116001541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贝壳(黑蝶贝)19900千克,共1项货物,详见报关单。2021年02月13日,经查验二科查验并取样送检,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于2021年02月25日出具编号为2111000503的《进口货物固废初筛报告》,鉴定结论为:所送样品疑似固体废物。2021年02月27日再次取样送检,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于2021年3月09日出具编号为540221621001357的《鉴别报告》,鉴定所送样品属于固体废物,案值为人民币7.9995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运;2、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