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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第一案落槌!以后欠债不用还钱?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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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终于从探索走到“破壳”。

近日,深圳市民梁文锦收到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梁文锦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批准。这是中国境内首宗经法院裁定批准的个人破产案件。

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在中国得到重视。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之后,深圳市率先出台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

深圳首宗个人破产案是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舶来品”将在中国人的生活中扮演怎样的角色?人们尚在观望,但有一点可以确定:这部法规适用于“诚实而不幸”的人,但老赖们不在被拯救者之列。

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精神是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概念,最早出自193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其基本理念是使诚实的债务人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并允许他重新开始,摆脱因商业不幸带来的义务和责任,随后被很多国家的破产法吸收。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后因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据了解,梁文锦案起初用的是破产清算程序,后变为重整程序,重整程序适用于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其可依照该条例向法院申请重整,后者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裁定是否受理。

7月16日,深圳中院批准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计划。7月19日,深圳中院工作人员向他送达了裁定书。该案成为《条例》实施后,首例获得审结的个人破产案件,也是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件。

破产不等于可以赖账。

《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深圳中院发布的裁定书写道,经破产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形下,梁文锦债权人的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33.34%,在重整情形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

以梁文锦案件为例,深圳中院于7月2日裁定确认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等10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合计564216.91元。

期间,梁文锦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8家,占普通债权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9家债权人人数的88.89%(有1名债权人投票反对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在法院受理梁文锦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费用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也就是说,由于梁文锦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之前每天都接到催债电话,全家人精神压力都特别大,现在终于可以松一口气,有了缓冲的空间。”收到裁定书的梁文锦说。

当债务人明确缺乏或者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就会倾向于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免去债务。

当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等,只有遵守各项规定、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此外,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那些欠钱不还的老赖,绝不会因为个人破产的实施,就有了逃避债务的空间。事实上,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早已堵上了风险漏洞。

“个人破产程序会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详细调查比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只会更加透明,想要借助个人破产程序转移财产逃废债是打错了算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说。

曹启选也表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此外,债务人存在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等行为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专家还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个人破产制度曾在十几年前进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

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起草费时12年之久,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草案条文在讨论时引起争论,最终被删除。相关专家透露,“主要是一些委员担心个人破产被滥用,当时还没有财产登记和个人信用记录等,而且当时迫切需要解决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

因此,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因缺少个人破产制度,在业内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2018年下半年,有关个人破产的讨论在国内升温,这背后有着居民高负债的时代隐忧。公开数据显示,自从2010年以来,中国居民家庭储蓄持续下降,而杠杆率明显上升,家庭债务占GDP的比重从不足30%跃升至60%以上;而与此类似,个人消费信贷持续增长,信用卡发卡量和信贷额亦飞速攀升,信用卡违约率亦明显提升,中国毋庸置疑地进入高负债时代。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其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加快。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条例》。2020年11月,最高法出台意见,支持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至此,走在改革开放前列的深圳以地方立法的方式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从《条例》制定到第一案裁定生效,这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徐阳光说,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徐阳光表示,当前,温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来自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例具有示范意义,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申请、审查、裁定的法定流程,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施行数月,效果初显。深圳中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窗口每日接待超过十批次个人破产申请咨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也同步收到大量电话和现场咨询,咨询量呈稳步递增趋势。

数据显示,目前深圳中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既有市场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企业高管、个体工商户等,也有各类公司职员,包括程序员、工程师,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大多数债务人在陷入经济困境后,仍在工作,并努力还债。

另外,在深圳个人破产施行首月提交的申请中,除去小部分未申报具体债务的申请,在已申报的债务人中,申报多类型债务的占90%,债务类型涵盖信用卡借款、小额借款、银行借款、民间借款等,涉银行、网贷等金融债权的占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涉小额借款的占74.3%。

就债务数额来看,相对企业破产的债务规模,个人破产债务规模比较小,56%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元以内,30%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至300万元之间,只有很少债务人的债务超过1000万元。

债务人大多申报无财产或较少财产。在债务人提交的251件申请中,64件申请人申报为无财产,其余申报的财产类型以现金及工资为主,小部分债务人申报在省内外有大宗财产,以不动产、车辆为主,总体上看,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较少。

个人破产也是一把双刃剑,有不同观点认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个人财务透明度不高,若个人破产制度操之过急,难免成为老赖逃废债的工具。从深圳中院披露的信息来看,其对个人破产申请的把关相对谨慎。

如梁文锦案中,他要如实申报自己的债务以及家庭收入和开支。法院人员多次上门调查,核实其夫妻两人的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甚至孩子学杂费等单据。最终,法院才确定梁文锦每月拿多少钱还债,以及留多少钱保障其一家老小的基本生活。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破产是一个中性词汇,个人破产案件数量远高于企业破产。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破产案件数量最多的2010年,有160万宗破产案件,其中个人破产案件有150万宗。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蔡凯龙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只有维护个人和金融机构的双向公平,才有利于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

他进一步解释,对个人而言,诚信而不幸的个人将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避免集体债务向个人以及家庭无限转移。对金融机构而言,表面上有可能增加坏账风险、增加运营成本,但只要金融机构加强风控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只借出该借的钱给该借的人,就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效用最大化。

个人破产法并不是万能解药,它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蔡凯龙强调,“如果个人破产法过多保护个人,对债务人的限制和惩罚过少,这就偏离了个人破产法的本意,最终金融机构不得不减少个人贷款,并把贷款成本转移到债务人头上,这样反而恶化了金融发展环境,不利于整体经济健康发展。”

所以,推出个人破产法不仅要区分诚信借款人和老赖,把握惩戒尺度,同时也兼顾个人和金融企业的公平。对任何一方的过度保护,都会造成借贷市场的天平失衡,催生畸形投资和借贷市场。

推出个人破产法是迈向市场经济的重要一步,但任重道远,需要全盘规划,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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