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首关缉公告字[2021]025号
2019年4月29日,中国籍旅客林孔灯(护照号码:G53280696)乘坐CA864航班由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携带护肤品1箱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4.01万元。
2019年10月23日,中国籍旅客梁振娇(护照号码:E73848612)乘坐JL869航班由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携带化妆品、护肤品等3箱及1包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79万元。
2019年1月8日,中国籍旅客吴志平(护照号码:EA2659274) 乘坐 CA124次航班从首都机场入境,携带美容品、化妆品2包及1箱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29万元。
2018年9月22日,中国籍旅客李璟瑜(护照号码:W91655721)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精神类管制药品(佐匹克隆)42盒从首都机场海关进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拟对其携带的精神类管制药品(佐匹克隆)42盒予以没收。
2017年6月,北京聚融鼎程进出口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北京欧迪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收货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二票货物,申报成交方式:CIF。经查,实际成交方式为EXW。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603.27元的违法后果。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上述两公司都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北京欧迪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40元人民币,拟对北京聚融鼎程进出口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40元人民币。
2018年06月27日,河北冬知制衣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货物一票,商品申报品名为女士防寒上衣,申报数量1640件,申报总价1394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女士防寒上衣423件,女士毛制大衣700件,女靴14双等。当事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00903.72元的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7万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大汉拿世特科(北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清活塞开槽机、生铁粉等货物,其中79票未向海关申报燃油附加费人民币602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5529.02元的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46万元。
2018年2月21日,丽翔航空(上海)有限公司将一箱航材放在BWJ555航班上带入境,未书面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或物品。现场海关查验后,发现上述完税价格为人民币490538元的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23566.52元的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2.35万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广州德哲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报进口10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旋转控制器,申报税号为9032899090。经查,上述商品应归入8501510090。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285175.54元的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7.07万元。
2017年2月22日,发货人及生产销售单位辛集市鑫曼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为委托申报单位北京东立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男士羊皮衣,申报税号为4203100090,申报数量为710件,申报总价为78100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鱼竿、渔网等。上述行为已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67847.42元的违法后果。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辛集市鑫曼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负主要责任,北京东立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辛集市鑫曼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7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拟对北京东立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北京牙科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了2票货物,申报的成交方式为CIF。经查,你公司存档的 “购货合同”中的“装运条件”为“FOB”,与提交海关报关单随附单据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17年10月25日,意大利籍旅客MARTINA FEDERICA(护照号码:YA2460141)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包37个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
2019年5月1日,中国籍旅客董文搜(护照号码:EE5032730)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衣服63件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2019年5月9日,中国籍旅客沈桂舜(护照号码:EB3557572)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化妆品119件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
2018年4月8日,中国籍旅客孙建军(护照号码:EA4057413)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化妆品579件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8.07万元。
2018年11月15日,中国籍旅客张玉仙(身份证号码:1521221957****0319)委托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以个人物品方式申报进口一票包裹,快件由墨西哥发往中国北京市,报关单号为012720189300132264,申报品名为保健品大蒜素,保健品卵磷脂,多维钙片。现场海关查验发现物品中含有精神类管制药品11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拟对张玉仙邮寄入境的精神类管制药品(芬特明)11盒予以没收。
2019年1月20日,中国籍旅客张惠(护照号码:E65367862)携带化妆品、包、手表、腰带、鞋等一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34万元。
2019年3月17日,中国籍旅客李金玲(护照号码:E17641856)携带衣服、鞋、包、皮带、首饰等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6万元。
2020年2月21日,中国籍旅客荆科华(护照号码:G59536641)携带化妆品、护肤品1箱及1包等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66万元。
2018年12月26日,中国籍旅客张卓(护照号码:E96940280)携带化妆品等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4万元。
2017年9月28日,中国籍旅客刘晓刚(护照号:EA0867407)乘坐PS287次航班抵达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入境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 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99万元。
2018年11月15日,中国籍公民张婉怡(身份证号码:1507211995****0322)委托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以个人物品方式申报进口一票包裹,现场海关查验发现申报物品中含有精神类管制药品15盒,属于禁止进境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的物品予以没收。
2018年7月4日,中外运·敦豪保税仓储(北京)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012720189500292373,申报品名为金属圈,申报总价为人民币238.6692元,收件人为:PARIS ONLY。经现场海关查验,该票货物实际是珍珠饰品。经鉴定机构鉴定,实际货物为32件珍珠饰品和12包单粒珍珠,国际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332.00元。该公司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中外运·敦豪保税仓储(北京)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62万元。
2017年11月5日,中外运·敦豪保税仓储(北京)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012720179500683591,申报品名为养殖珍珠项链,申报总价为461.93701元人民币,收件人为北京瑞德嘉华首饰有限公司。经现场海关查验,该票实际货物为珍珠饰品。经鉴定机构鉴定,实际货物为625件珍珠饰品和253包单粒珍珠,国际市场价格为26836.00元人民币。该公司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中外运·敦豪保税仓储(北京)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76万元。
2013年7月18日,天津众合胜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收货单位委托顺通世嘉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010120131013305590,申报品名为毛皮碎料。经现场海关查验,该票实际货物除水貂皮碎料外,还装有645张狼皮。该公司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天津众合胜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0.1万元。
2019年4月3日,中国籍旅客韩启阳(中国护照:EE8086475) 乘坐KE853次航班从首都机场入境,携带化妆品3包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6万元。
2019年9月19日,中国籍旅客胡丽华(中国护照:E98661921) 乘坐OZ333次航班从首都机场入境,携带化妆品、鞋子、包、衣服1箱及1包、化妆品1包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扣,其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34万元。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及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