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货物 温州彭措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罚款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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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货物 温州彭措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罚款28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温州海关发布关于温州彭措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温关知字[2021]0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温关知字[2021]0006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温州彭措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91330303MA2L1NUH8C
法定代表人:王立志
住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会路9号2楼2F21-37室
当事人于2020年3月22日委托温州百顺通报关有限公司向我关申报出口自行车配件等16种货物,申报毛重为25950千克,申报总价为89993.58美元,出境海关为北仑海关,报关单号为290320210000014428。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白雪公主图形”商标、“米老鼠图形”商标、“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作品、“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13 UPDATE 2”作品的货物,迪士尼企业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白雪公主图形”、“米老鼠图形”商标专用权和“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13 UPDATE 2”著作权的商品,并于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水彩笔套装、水彩笔上使用的“白雪公主图形”商标、“米老鼠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白雪公主图形”商标、“米老鼠图形”商标近似,水彩笔上使用的“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作品、“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13 UPDATE 2”作品,与著作权人注册的作品相同,且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涉及水彩笔套装2433份、水彩笔13787支,货值共计人民币18376.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根据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8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杭州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