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银行行长副行长集体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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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晚间,浙商银行公告称,董事会近日收到行长徐仁艳,副行长徐蔓萱、刘贵山的辞职报告。在委任新任行长前,浙商银行指定副行长张荣森代为履行行长职务。张荣森现年53岁,此前任浙商银行副行长、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和行长职务。
公告显示,徐仁艳因工作安排需要辞去浙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此外,副行长徐蔓萱辞职,刘贵山因工作安排需要辞去浙商银行副行长及首席风险官职务,该等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该行董事会时生效。
公告称,“徐仁艳先生在任职期间,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全面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应用和平台化服务及产品的迭代升级,打造产业链银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持续优化银行业务和资产负债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公告称,副行长徐蔓萱、刘贵山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本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任职期间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浙商银行官网信息显示,徐仁艳1964年3月生人,中央党校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于2004年加入浙商银行,今年是其和浙商银行共同走过的第十七个年头。
徐蔓萱,1963年10月生人,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出纳处财务基建科副科长、科长,财务会计处副处长,稽核室副主任,稽核处副处长(正处级),浙商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兼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刘贵山,1963年6月出生,甘肃清水人,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2007年10月刘贵山进入浙商银行。曾任中国银行西宁分行存款处副处长(正科级)、计划处主任科员,中国银行西京分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北大街办事处副主任,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副行长、分行信用卡部主任、分行营业部主任、解放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行长助理,西安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呼和浩特分行筹备组组长;浙商银行西安业务部副总经理,西安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风险监控官兼副行长,西安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西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浙商银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6月7日下午,浙商银行内部召开了领导干部会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代表省委省政府宣布了该行新一届领导班子人选。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张荣森任党委副书记,提名出任董事、行长;副行长兼杭州分行行长陈海强提任党委委员,提名出任董事。
张荣森1968年10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民生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2017年9月加入浙商银行,现任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公开资料显示,陈海强系1974年10月生人(46岁),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副主任科员;招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行长,宁波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浙商银行行长助理。2020年7月起任浙商银行副行长兼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20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为477.03亿,净利润为125.59亿。截至3月末,浙商银行资产总额2.06万亿元,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2万亿元。
规模快速扩张内控问题频发
浙商银行从2014年总资产规模6699亿元到2020年底资产规模突破两万亿,呈现出短时间内的突破性增长。但是规模的快速扩张也导致内控问题频发。2017年以来,原银监会开展治理市场乱象、防范金融风险等各项检查工作,浙商银行成为重点被查银行之一。
2020年,浙商银行原上海分行行长顾清良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50万元。法院查明,顾清良受贿款物合计1242万元。
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对浙商银行开出亿元罚单,根据公告,涉“31宗罪”。具体来看,浙商银行的31宗违法违规事实为:
(一)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
(二)未严格执行关键岗位轮岗制度;
(三)对上海分行理财业务授权混乱;
(四)以保险类资产管理公司为通道,违规将存放同业款项倒存为一般性存款;
(五)通过保险资管计划协助他行将存放同业款项转为一般性存款;
(六)通过投资他行一般企业存单收益权的方式为他行虚增一般性存款;
(七)以投资虚假底层债权并要求客户以存单质押的方式虚增存款;
(八)黄金租赁业务未按监管要求计提风险加权资产;
(九)不良资产虚假出表;
(十)信贷资产虚假转让,违规削减信贷规模;
(十一)向资金掮客销售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份额,并以该次级份额受益权为质押溢价开立信用证;
(十二)向资金掮客虚假代销信托产品,并以代销的信托产品收益权质押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
(十三)债券主承销业务未按规定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十四)为个人提供以股票质押的融资不审慎;
(十五)违规向客户提供融资用于参与定向增发;
(十六)通过同业票据不当交易规避信贷规模管控;
(十七)违规以投资代替贴现,少计风险加权资产;
(十八)以类资产证券化方式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少计风险加权资产;
(十九)以存放同业质押并指令交易对手以委托投资的方式收购本行资产,实现资产虚假出表;
(二十)向他行卖出债券并承诺回购,少计风险加权资产;
(二十一)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向他行存款并提供质押担保,由他行向本行授信客户提供融资;
(二十二)同业投资接受金融机构回购承诺;
(二十三)购买银行违规发行的同业委托投资计划用于承接该银行资产,并接受信用担保;
(二十四)同业投资承接他行资产并接受他行存单质押担保;
(二十五)通过违规发售理财产品实现本行资产虚假出表;
(二十六)通过违规发售理财产品帮助交易对手实现资产虚假出表;
(二十七)转让理财资产违规提供回购承诺;
(二十八)理财资金违规用于保险公司增资;
(二十九)违规向土地储备机构融资;
(三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偿还股东垫付的土地出让金;
(三十一)通过理财非标投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处罚款10120万元。
今年4月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官网发布了《交易商协会对浙商银行启动自律调查》的公告。称浙商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对于发行人注册发行文件涉嫌虚假记载等严重违规事项,相关中介服务开展未遵循勤勉尽责基本原则,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