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病人在48小时内死亡以认定工伤,家属选择放弃治疗,法院会支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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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让病人在48小时内死亡以认定工伤,家属选择放弃治疗,法院会支持赔偿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公布了一则案例,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抢救,临近48小时之时,家属主动要求放弃治疗,劳动者不久后去世。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不服劳动仲裁,起诉至法院。
抢救40多小时后,家属放弃治疗
原告上海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2月5日16时30分许,郝某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时突然晕倒,被送到上海市同仁医院抢救。救治过程中,医生告知原告及郝某家属,郝某系心脏问题。2018年12月5日23时许,郝某病情出现好转,12月7日10时许,血压数值明显上升,生命体征有所好转。
但是,2018年12月7日13时10分许,郝某家属突然冲入抢救室,强烈要求医生对郝某拔管放弃治疗。原告工作人员看到郝某身体特征有好转,劝其家属不能放弃治疗,郝某妻子张某强烈要求医生放弃治疗。后原告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医院了解了相关情况,对郝某要求医院放弃治疗、人为拔管一事予以记录。值班医生根据医院规定,在郝某家属签署了自愿放弃治疗的法律承诺文件书后放弃了对郝某的治疗。郝某于2018年12月7日14时08分死亡。
2019年4月17日,郝某的妻子张某向上海某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7月12日,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原告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本案系郝某妻子及其家属在医院救治和病情好转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了郝某的生命权,郝某的死亡不是因医院抢救无效的正常死亡,而是其妻子和家属违法强制的行为造成的,是非因工死亡的行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请判决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区人保局辩称,郝某的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是在郝某病危、无继续抢救价值的情况下做出的自愿放弃治疗,不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行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某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服务公司依法提起上诉。
48小时成“分水岭”,家属面临的抉择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也是本案双方争议的源头。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一条款的立法初衷其实是将“突发疾病”纳入其中,扩大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以惠及更多劳动者。但由于无法涵盖所有特殊情形,又必须严格按照48小时这个时间来认定,难免显得有些僵化,导致家属在选择继续治疗时,面临可能抢救失败又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不得不在理性、情感、道德之间做出艰难选择。
具体到这起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属主动放弃治疗是否构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指出,对于郝某应当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是否放弃治疗的决定权在郝某家属,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此仅具有建议权,不具有决定权。医疗救治本身即存在诸多风险要素,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本案中,张某系在临近48小时的情形下做出的放弃治疗选择,法理不外乎人情,且在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下,在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死亡时间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即使基于害怕因抢救超过48小时而使工伤认定无法成立、使家庭陷入沉重经济负担之考虑而决定放弃治疗,乃无奈之举,亦无可予指责之处。
因此,在排除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及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后,原审法院关于家属放弃治疗亦可构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应予以认定工伤的观点,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亦可减少因劳动者死亡无法认定工伤,继而无法获取工伤保险导致的一系列社会矛盾。故本院对原审法院裁判观点予以认可,对上诉人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工伤认定。
案情相似判决不同,法院如何甄别
但是,并非所有的放弃治疗都会被认定为工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申255号行政裁定书就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再审申请,维持不认定工伤判决。
重庆高院指出,该案中,石某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但从查明事实来看,在临近抢救48小时之前,系病人亲属主动要求医院放弃抢救,医院也多次提醒家属放弃抢救对其生命的不利后果,家属仍然坚持放弃,致使石某某在临近48小时之时因被放弃抢救而死亡。该事实表明,石某某系家属主动放弃抢救后死亡,并不属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石某某的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上海一中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岳婷婷认为,鉴于“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是视同工伤的情形,为避免对该条款进行任意扩大解释,导致家属丧失对劳动者积极抢救的主观能动性,司法实践中,应对此种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认定为工伤。
首先,要考量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如果病人的病情已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医生进行了合理化建议且该疾病的诱发与工作有紧密联系,在此情形下家属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产生并不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则可视为工伤。反之,放弃治疗将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
其次,要考量放弃治疗的主观能动性。也就是在主观层面,要排除家属放弃治疗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家属与劳动者关系正常,且放弃治疗时间具有一定合理性,从而综合判定家属放弃治疗的主观能动性较弱,推定为善意。
最后,要考量放弃治疗时间是否合理。如在劳动者突发疾病后的前期、中期抢救过程中主动放弃治疗,可以推定家属对于继续治疗的积极性较弱,并非真正出于无奈。而对于在后期治疗过程中,劳动者病情逐渐恶化,且在临近48小时的情形下放弃治疗,可以推定放弃治疗更具有消极性,并非主动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