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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条造假、员工被解雇 法院却判公司赔39万?这个关键点很多单位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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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病假条造假,员工被解雇,法院却判公司赔39万!这个关键点很多单位不知道

每经编辑 孙志成    

员工交虚假病假条被解雇,最终却获赔39万,这是为何?

员工交假病假条被解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在孔子学院(北京)远程教育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子学院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工作内容包含负责公司新员工入职培训等,工资标准为18000元,年底有13薪

张某于2017年4月18日晚向其领导申请4月19日请假一天去医院看病,领导未回复。4月19日晚再发信息请假,内容为:“医生建议我再休息两天,特再请假两天。”领导回复:“那好好休息。”

收到病假证明后,公司前往医院进行核实,却发现病假条是假的。

2017年4月28日,孔子学院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张某你好,因您在工作期间存在:

1、请病假未提交病假手续

2、提供病假条为虚假病假条

3、出外勤的事实经公司核实后不存在

4、工作时间外出未填写外勤单且未有合理说明

5、在职期间旷工

故以上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考勤制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提供病假条为虚假病假条的情况。孔子学院公司出具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2017年4月19日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张某曾在法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产后急性脊髓炎,近日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二周,军医刘建国。”该诊断证明书的背面写有“非我院开具”,并在上述文字上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医务部医疗科章

不过,张某主张该诊断证明书是真实的,同时表示4月19日前往医院诊断治疗,但由于主治医生在病房,所以其在病房找主治医生看病,主治医生未为张某出具诊断证明书,故其于4月23日前往医院补开了孔子学院公司庭审中提交的病假条,并提交给了孔子学院公司。

离职后,张冰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元。

病假条到底是真是假?

据该案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医疗科证明2017年4月19日的落款处写有“刘建国”的诊断证明书并非其医院开具,签字也并非其医院的医生刘建国签署。

该院医生王志伟表示其系张某的主治医生,张某确实在2017年4月19日前往医院,当时张某未挂号,其在病房为张某进行了复诊,当时建议张某休息两周。2017年4月19日的假条是张某2017年5月来补开的,张某病情与病历手册和诊断证明所载明情况一致。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向孔子学院公司提交的落款处签字为刘建国医生的假条并非该院出具,因此法院认为张某确实存在出具虚假病假条的情况,因此,孔子学院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公司赔偿39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经查明,孔子学院公司有工会,但孔子学院公司出示的微信记录不能证明其就解除事宜已通知工会,因此,法院认为孔子学院公司与张冰解除劳动关系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孔子学院(北京)远程教育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张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孔子学院(北京)远程教育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张冰2017年3月26日至4月28日的工资18827.59元;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孔子学院(北京)远程教育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张冰未休年假工资51310.34元等,上述累计46万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和张某均不服,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孔子学院公司是否就单方面解除张某劳动关系一事事先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工会是一个组织,而工会主席是该组织的负责人,二者不能等同。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孔子学院公司先是陈述公司没有工会,后又主张公司有工会,并且主张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的工会主席安某某在场并作出解除决定。工会的职责在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非参与抑或主导解除劳动合同。双重职务的安某某虽然参与解除张某的过程中,但并非代表工会参与其中,另也未履行对公司单方面解除张某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孔子学院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不能视为孔子学院公司就单方面解除张某一事向工会征求意见。另,孔子学院公司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在庭审中对工会是否存在的表述前后矛盾,亦可以确定其在2017年4月28日以微信方式向安某某汇报时并不知悉安某某的工会主席身份。综上,该份微信记录并不能视为孔子学院公司单方面解除张某的行为已经事先经过工会同意。

北京市二中院最终认定,孔子学院公司和张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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