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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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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等信息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经审议的激励计划,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上披露了《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自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6日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至公示期届满之日,公司监事会收到一封匿名反馈意见的信件,监事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的程序。

2.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均属公司(含子公司)在任的核心骨干员工,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名单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按市国资委监管要求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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