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大湾区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

金融时报

关注

“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大湾区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

本报记者 李国辉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细则,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同时,“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

中国银行大湾区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曾圣均表示,“跨境理财通”是我国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互认、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开户易等服务后又一项金融创新,是继股票和债券后,第三类通过内地和香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的跨境投资品类。“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是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拓宽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理财渠道,丰富人民币国际化应用场景。

“跨境理财通”酝酿已久

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希望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希望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关于“跨境理财通”试点问题有关部门已经酝酿多时。2019年2月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首次提出“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

2020年5月,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大湾区内地居民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2020年6月底,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发布公告,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根据细则,“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投资者需满足哪些条件?细则提出,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

补齐资本账户开放短板

监管部门表示,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试点业务的开展,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曾圣均也谈道,“跨境理财通”试点补齐了我国资本账户开放进程中的短板,丰富了境内外资本市场流动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渠道,对于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对此,曾圣均认为,“跨境理财通”增加了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特别是此次试点针对个人投资者而非机构投资者,能够提升人民币计价金融产品在国际上的普及程度,与之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和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框架也将会不断优化。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细则第四十八条对额度豁免做出规定: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北向通”资金,不纳入港澳居民个人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汇出“北向通”资金不纳入个人人民币Ⅱ类银行账户与非绑定账户日累计量、年累计量限额管理。曾圣均表示,该条新规不受港澳居民每人每天只能汇入8万元及Ⅱ类账户出入资金等限制,充分体现了此次资本项目便利化措施的特点。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