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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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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9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6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5月7日下午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朱张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关于与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0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6),公司将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021年5月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集团”)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决策效率,减少会议成本,海亮集团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与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亮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38.17%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认为,海亮集团符合提出临时提案的条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以上临时提案外,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现将增加临时提案后的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 9:15一2021年5月21日 15:00;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 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 13:00一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 9:15 至 2021年 5月21日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公司会议室。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上述议案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审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等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关于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审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关于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与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述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0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

  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1、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5月19日9:00一17:00到浙江海亮股份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于上述时间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法人股东凭股权证书或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

  3、个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登记。

  4、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二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1814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人:朱琳

  3、联系电话:0575-87069033

  传真:0575-87069031

  4、邮政编码:311814

  5、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二楼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03;投票简称:“海亮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3.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5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 至 10 月29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 投 资 者 服 务 密 码 ”。 具 体 的 身 份 认 证 流 程 可 登 录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意向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一、表决指示

  委托人对会议审议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二、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 否( )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应在本委托书上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如授权委托书为两页以上,请在每页上签字盖章。

  注:1、股东请在选项中打√; 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1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

  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铜管龙头强强联合,助力行业良性发展

  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博特”)是全球为数不多铜管产能超过10万吨的企业。此次公司与奥博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可以凭借双方在铜管以及有色金属行业中的优势、地位以及互补性,将进一步扩大海亮股份在铜加工特别是高端精密铜管领域的市场占有率,有利于进一步彰显公司的行业龙头优势。

  当下我国铜加工行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此次行业头部企业的强强联合,通过头部企业之间市场占有率、客户服务能力及市场影响力的联合与提升,将深度优化行业竞争格局,改变行业原有竞争格局与模式,助力行业良性发展。

  (二)以技术创新实现铜管业务升级,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合资公司将在发挥合作双方铜管行业优势的基础上,采用海亮股份自主研发的先进铜管制备及装备技术,对奥博特原有的铜管生产基地进行全面改造升级,并通过智能化、信息化生产线与管理业务系统的建设,全方位实现智能制造。

  运用海亮股份最新工艺技术对合资公司进行改造,可使合资公司以最少现金支出,实现生产水平快速抵达行业制高点,大幅提高生产效率、质量稳定性和技术成果的边际效用,显著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成本。

  同时,随着海亮股份领先工艺的全面应用,将大幅提高目前铜管行业对于企业工艺、装备,以及管理能力的要求,加速淘汰行业落后产能,有助于行业升级。

  (三)实现产业龙头优势互补,形成互利共赢的产业合作新局面

  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与奥博特控股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计划在合资合作、海外有色金属资源开发、有色金属智能制造、新材料研发等领域开展合作。

  海亮股份与奥博特设立合资公司是双方践行《战略合作协议》的第一步,以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互利共赢合作的新局面,同时也将为双方进一步开展《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公司带来新的发展空间。

  二、本次交易的概况

  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与奥博特签署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注册地为山东省临清市,经营范围为铜管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其中海亮股份用自筹资金以现金方式出资7亿元,占合资公司出资额的70%;奥博特以与铜管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相关资产作价出资3亿元,占合资公司出资额的30%;

  在合资公司成立且注册资本缴纳到位之日起2年后,海亮股份向奥博特提出收购奥博特所持合资公司30%股权或应奥博特要求海亮股份收购奥博特所持合资公司的前述股权时,海亮股份应以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奥博特所持合资公司的前述股权,且届时应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收购价格以奥博特本次合作投入的出资额与届时奥博特所持合资公司30%股权的评估值中两者孰高者为准。

  本次《合作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合作协议》相关议案已经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合作及出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需经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需要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书。

  三、合作方情况

  企业名称: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东二环路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荆京

  注册资本:81923.34万元人民币

  营业范围:铜材料、铝材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加工、制造

  股权结构:

  ■

  奥博特位于山东省临清市,公司主要从事空调制冷铜管、高精铜合金板带、高精压延铜箔三大主营业务板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年铜加工能力16万吨。奥博特于2018年12月被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评定为中国铜管材十强企业,2020年实现铜管材产量10.08万吨。

  四、合作标的的基本情况

  由海亮股份与奥博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注册地为山东省临清市,经营范围为铜管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其中海亮股份用自筹资金以现金方式出资7亿元,占合资公司出资额的70%;奥博特以与铜管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相关资产作价出资3亿元,占合资公司出资额的30%;

  前述奥博特用于合作的相关资产等范围为:(1)固定资产主要是奥博特铜管4期和铜管5期房产、附属构筑物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铜管3-5期生产机器设备;(2)无形资产主要是与铜管业务相关的专利技术;(3)流动资产主要是与铜管业务相关的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货币资金等;(4)流动负债主要是与铜管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负债,具体资产等范围及出资金额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以2020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确定的评估范围及评估值,并经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后(盖章认可)的结果为准;同时,经双方认可的与奥博特铜管业务相关的人员随着相关资产一并进入合资公司。

  五、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色奥博特铜铝业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

  (一)合作方案

  1. 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注册地为山东省临清市,经营范围为铜管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其中甲方以现金方式合计向合资公司出资7亿元(具体金额在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本协议项下乙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且经评估备案后,按双方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占合资公司出资额的70%;乙方以与铜管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相关资产作价出资3亿元(具体金额以经乙方上级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占合资公司出资额的30%;前述甲方的现金出资和乙方的资产出资义务不得晚于合资公司成立且国家反垄断机构经营者集中申报通过以及乙方国资审批机构批准并乙方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到位;双方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及利润分配权;

  2. 前述乙方用于合作的相关资产等范围为:(1)固定资产主要是乙方铜管4期和铜管5期房产、附属构筑物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铜管3-5期生产机器设备;(2)无形资产主要是与铜管业务相关的专利技术;(3)流动资产主要是与铜管业务相关的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货币资金等;(4)流动负债主要是与铜管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负债,具体资产等范围及出资金额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以2020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确定的评估范围及评估值,并经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后(盖章认可)的结果为准;同时,经双方认可的与乙方铜管业务相关的人员随着相关资产一并进入合资公司;

  3. 双方同意,合资公司成立且注册资本缴纳到位之日起2年后,除发生本协议约定不可抗力情形外,甲方向乙方提出收购乙方所持合资公司30%股权或应乙方要求甲方收购乙方所持合资公司的前述股权时,甲方应以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乙方所持合资公司的前述股权,且届时应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收购价格以乙方本次合作投入的出资额与届时乙方所持合资公司30%股权的评估值中两者孰高者为准,且甲方承诺,届时将及时、全面地履行前述收购义务;在前述股权收购前,如合资公司具备分红条件时,由双方另行协商利润分配事宜;

  4. 合资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十日内,合资公司向乙方购买铜管业务相关的除用于出资以外的其他全部存货(电解铜、在制品、产成品、模具、五金配件等),具体资产范围经双方共同认可的审计机构盘点后确认。

  (二)合资公司的公司治理

  1.双方同意,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由甲方委派或推荐2名董事,乙方委派或推荐1名董事,且双方确保经由前述主体各自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得以最终当选。合资公司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1名,由乙方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担任;

  2.双方同意,合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由甲方、乙方分别委派或推荐1名,另设1名职工监事,双方确保经由前述主体各自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得以最终当选。监事会主席由乙方委派或推荐的监事担任;

  3.双方同意,合资公司设若干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由甲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副总经理1名由乙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并分管财务工作,其他副总经理人选根据需要由合资公司按市场化原则选聘,财务经理(财务部部长)由甲方推荐的人员担任;

  4.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机构及人员的权限与职责由合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参照《公司法》相应约定。

  (三)本协议生效及解除

  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

  (1) 乙方本次合作及出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已经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2) 本次合作经双方各自有权机构审批通过;

  (3) 本次合作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书。

  2. 本协议在发生下述任意一种情形时解除:

  (1) 本协议签署后3个月,如因本条第1款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满足导致本协议未生效且双方未达成新的共识时;

  (2)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3) 因一方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声明、承诺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守约方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2. 因本协议约定之情形或其他情形导致本协议解除、终止或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或其他导致本次合作无法实施的情形发生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 非因一方过错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取得或具备本协议生效条件,不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也无须为此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因素

  (一)本次合作对公司影响

  1. 强强联合,进一步加强行业头部地位

  本次交易系铜管行业头部企业的强强联合,将凭借双方在铜管以及有色金属行业中的优势,进一步提升海亮股份在高端精密铜管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020 年国内铜管加工企业年度生产量值(单位:万吨)

  ■

  数据来源:安泰科《2020 年铜管行业市场分析报告》

  2. 区域互补,完成国内市场全覆盖

  公司业已通过自建、并购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华东、华中、华南、西南以及海外东南亚、欧洲、北美等地建立了生产基地。此次合资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清市,主要覆盖华北市场与客户,与公司现有生产基地布局重合度很低,互补效果明显。此次合作,可实现公司生产基地对于国内主要市场的全面覆盖。

  目前奥博特铜管客户主要分布广东、重庆、武汉等地。未来合资公司将主要覆盖华北、胶东半岛区域客户,由公司其他生产基地覆盖其华中、华南、西南市场,有效实现产销布局优化。

  未来公司可根据客户分布区域和生产基地布局合理分配产品生产布局,实现产品的就近供应,从而大幅缩短产品与原材料的运送半径,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客户服务能力。

  3. 实现采购与销售协同,提高上下游议价能力

  奥博特多年专精于制冷用铜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制冷用铜管领域积累了一定的品牌优势,客户认同度较高。在与公司合作之后,合资公司将更好地发挥整个产品序列中各自的经营、渠道优势,以及合作以后的规模效应,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同时,此次合作,将进一步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客户服务能力,以及市场影响力,有助于提高公司对于上下游的议价能力。

  (二)风险因素

  本次合作及出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需经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需要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书,能否取得备案、批准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一致认为:公司拟与奥博特签署合作协议并成立合资公司,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可以凭借双方在铜管以及有色金属行业中的优势、地位以及互补性,强化行业龙头优势,形成互利共赢的产业合作新局面。且本次参与投资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奥博特签署合作协议并成立合资公司。

  八、备查文件

  1.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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