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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0元成被执行人? 泸州银行:仅承担协助解除抵押权义务无金钱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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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观|执行标的0元成被执行人?泸州银行:仅承担协助解除抵押权义务无金钱给付责任

财经网金融讯   日前,财经网金融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泸州银行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时间为2021年04月25日, 案号 (2021)渝0102执2049号,执行标的 0元。

公开资料显示,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财经网金融由天眼查关联案件获悉,此次泸州银行成为被执行人涉及《蒋林佚,蒋才会等与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针对泸州银行此次成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却为0元的原因以及案件的相关情况,财经网向泸州银行求证。

对此,泸州银行回复称,在上述案件中,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争议房产的抵押权人被列为诉讼案件第三人。

泸州银行表示,经审理,法院生效判决判令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争议的标的房屋过户给蒋林佚、蒋才会等人,同时,判决确认了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案中无过错,抵押权合法有效。因争议标的房产过户需要,客观上需清除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否则房屋难以过户,为响应关于房屋过户的诉请,故此,人民法院判决我行在本案中仅承担协助解除抵押权的义务,并未判令我行承担任何金钱给付责任,故执行标的额为0。

“在收到终审判决书后,我行虽积极推进解除抵押相关工作,但是因解抵、过户涉及多个民事主体,且房屋解抵涉及银行抵押权证的分拆,办理流程较为复杂,案涉房屋解抵和过户手续暂未办结。”泸州银行解释称:“此次泸州银行成为被执行人是法院对执行其他企业时附带执行的,且上述争议标的物价值占我行抵押物权重极小,不会对我行日常经营等方面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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